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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政党法 犯国安罪判刑确定不可担任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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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1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怡欣台湾台北报导)政院会12日通过《政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增订政党负责人若曾涉及国安犯罪,经判刑确定者将不得为政党负责人,政党违规并罚负责人,2万到100万元罚锾。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本次修正主要为强化政党负责人课责机制,以防范境外势力影响我国政治活动,有助健全政党政治发展。草案函请立法院审议。

内政部表示,这次修法主要为防止境外势力渗透政党负责人,干预我国政治活动,故增列曾犯国家安全法、国家机密保护法及国家情报工作法相关之罪,经判刑确定者,不得为政党负责人;另配合民法修正政党负责人应满18岁,且不得兼任其他政党的负责人或选任人员。

条纹对照说明,为避免刺探、搜集、泄漏或交付国家机密而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及侵害国家法益之人担任政党负责人,增列第五款定明违反国家安全法、国家机密保护法及国家情报工作法相关规定,经判刑确定者,不得为政党负责人。

另考量部分政党违反财务申报受裁罚时,因政党名下无财产致处罚规定形同虚设。这次修法也增订如有违反者,除处罚政党外,将连带处以负责人罚锾。政党不得强制国民入退党、收受政治献金以外之经费,应存入以政党名义开立的专户,违反规定除处罚政党外,亦并罚负责人。

内政部进一步表示,部分政党因党员严重流失,甚沦为一人政党,仅以少数党员或代表营造运作假象,因此,明定政党存续期间,党员人数应维持至少100人;有党员300人以上时,得选出党员代表组成党员代表大会,同时规定党员应亲自出席党员大会,不得委托代理出席。

此外,为提升性别参政机会与能力,这次同步修正政党领取的补助金,每年应有5%用于培育或促进单一性别政治活动。另增订政党如自行解散或经废止备案,不得以同一政党名称或简称再设立政党,其依政党比例产生的不分区立委,自解散或废止备案日起,丧失其立法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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