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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做标案、卖公所职务 前宜兰头城镇长判刑6年半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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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5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综合报导)国民党籍前宜兰县头城镇长曹干舜于2018年间,利用办理LED路灯采购案的机会,向厂商收取贿赂300万元;并利用聘雇教保、清洁队人员的机会,先后收取林姓镇民贿赂共90万元,替其子女安插职位。一、二审法院皆将他判刑6年半、褫夺公权4年,案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检方起诉指出,一名专门引荐国内LED厂商投标政府标案的庄姓掮客,得知头城镇2018年将办理LED路灯采购案,便找上与曹干舜熟识的当地救难协会理事长邱男帮忙探询打点,双方谈妥以300万元护航让特定厂商得标。曹干舜考量同年11月的乡镇市长选举亟需经费,回复“我会尽量”,并指示公所职员参考庄男提供的资料设计标案。

同年3月,镇公所公告招标资讯后,有意抢标的厂商李姓业务经理见标案内容与庄男提供资料大抵相符,便约定将契约金额3,200万元中的60%作为公司利润、15%为包商工程款,其余25%的“设计规划费”则由庄男用来打点地方人士与行贿,并顺利于同年5月得标;李男事后再与下游包商共谋,以提高工项单价2至3倍的方式套出款项,行贿曹干舜。

检方也查出,头城镇立幼儿园2015年3月间有助理教保员离职,林姓镇民以40万元行贿曹干舜,批示进用林男在该园担任临时教保员的女儿;镇公所清洁队同年5月底办理清洁人员甄选时,林男又以50万元,替他的儿子向曹干舜买下这份工作。

一审新北地院认为,曹干舜严重破坏公务员廉洁形象,但审酌他犯后坦承犯行,并已缴回犯罪所得,因此依他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中的“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共3罪,判他有期徒刑6年6月、褫夺公权4年。案经上诉,二审高等法院考量,曹干舜3次犯罪情节都不轻,并无《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的情形,不应减刑。

高院认为,一审依曹干舜所犯3个收贿罪,分别判刑4年6月、3年8月、3年10月,定应执行刑6年6月,并褫夺公权4年,量刑适当,因此维持原判。最高法院审理时,也同意二审见解,因此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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