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10月23日讯】退役中将高安国涉收受中国(中共)资金,在台整建武装组织,企图作为中国(中共)内应。一审高院今天依违反国安法为大陆地区发起组织未遂罪判处7年6月徒刑。配戴电子脚镮的高男,未到庭聆判。
同案被告、高安国的刘姓女友遭判6年6月,高、刘2人未扣案犯罪所得美金9万2200及人民币29万4700元追征没收;同案被告侯姓、张姓、陈姓及邱姓男子遭判2年6月至6年不等徒刑,可上诉。
对此,台湾高检署表示,等收到判决,再研议是否提起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公布新闻资料指出,区分二个犯罪事实,首先,高安国与刘姓女友为图个人经济私利,共同基于为大陆地区发起组织犯意,由高安国于民国109年间草拟“中华民族反独促统联军”组织的计划,由高安国担任总召集人,刘女负责与大陆地区人员联系;高男另草拟“永福计划”,订出作战构想,并谋使现役或退役军人加入。
高男、刘女于112年2月25日起,先后多次前往大陆地区与中国党政军人员见面联系,接受对方指示、资助,以召开研讨会及接触现役军人的方式,着手为大陆地区发起“反独促统联军”组织,并以录制反对政府影片或举办反对政府活动的方式,配合中国(中共)对台的主张,以期继续取得中国(中共)人员资金支持,但因2人所接触的现役或退役军人均未予以回应而发起组织未
遂。
第二,侯姓男子于108年间,因与高安国同赴大陆地区接受招待,席间透过高安国友人而认识大陆地区人民,同时亦与先前在大陆地区任职的白姓主管(大陆地区人民)联系,侯男对于其等可能为大陆地区所派遣之人有所认识,基于个人经济私利,为大陆地区发展组织,并 于108年起至113年止,吸收张姓、陈姓及邱姓男子而发展组织既遂。
张姓、陈姓及邱姓男子基于个人经济私利,与侯男共同 基于为大陆地区发展组织犯意,接触现役军人,但因所接触的现役或退役军人均未予以回应而发展组织未遂。
自中国(中共)人员处获得报酬部分,侯男犯罪所得新台币249万6700元、人民币17万6920元,张男为新台币5万元、人民币25万6000元,陈男为新台币38万7561元、美金1000元及人民币3万2000元,邱男为人民币2万元。
高院审理期间,高男、刘女及张男均否认犯行。
台湾高等法院发言人文家倩表示,合议庭审酌6人明知中国(中共)为境外敌对势力的政府,长期以来,透过军事上威胁、情报渗透、统战布建等工作,企图干预、破坏台湾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及社会安定,均以国家安全法论罪。
其中,高安国及女友却为图谋利益接收中国党政军人员的资助,欲发起反独促统联军的组织,企图在解放军完全封锁台湾时,充当中国(中共)的内应,并对政府重要机构发动全面攻击,建立临时政府,以达到两岸统一的目标。
文家倩表示,侯姓、张姓、陈姓、邱姓男子为图个人经济私利,企图在台发展组织据点,或收集政治军事要地环境资讯,并积极引介、拉拢其他现役军职人员为大陆地区发展组织。
高院新闻资料指出,检方起诉虽认为高安国与刘女,应成立为大陆地区发起组织、发展组织罪,但合议庭认尚无法证明反独促统联军组织的成员,除其2人外已达3人以上,难认2人为大陆地区发起组织行为已达既遂程度,且发展组织是以组织已发起为前提,因此认定反独 促统联军组织尚未发起,自无“发展”组织可能,依为大陆地区发起组织未遂罪论罪。
合议庭审酌6人的犯后态度、素行、家庭状况等,判高安国处7年6月、刘女6年6月徒刑;侯姓男子犯为大陆地区发展组织罪处6年徒刑,张姓、陈姓及邱姓男子犯为大陆地区发展组织未遂罪,分别遭判5年8月、3年8月、2年6月;6人犯罪所得均没收追征。全案可上诉。
(中央社)
责任编辑:李世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