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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防条例三读 增“禁奢条款”

立法院会30日三读修正通过“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严惩高额诈欺犯罪、提高诈骗刑责。(宋碧龙/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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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5年12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鉴于诈骗集团常大摇大摆的吃喝玩乐,立法院会30日三读通过《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修正案,除了严惩高额诈欺犯罪、提高诈骗刑责之外,还增订“禁奢条款”,明定诈团在支付调解金前,若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费行为,将作为法院量刑轻重的标准。

三读条文增订,司法检察机关因调查诈欺犯罪,可以主动通知金融机构或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事业,将疑似涉及诈欺犯罪的存款账户、电子支付账户、信用卡或虚拟资产账号列为警示,并暂停全部交易功能。

重罚高额诈欺 骗百万可关十年

三读条文也下修“高额诈欺犯罪”法定刑责的门槛金额,从500万元调降至100万元,未来诈欺金额只要达100万元,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最高可并科3千万元罚金。

三读条文也新增处罚级距,高额诈骗在1千万元以上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并科3亿元罚金;对于诈骗金额在1亿元以上者,提高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5亿元以下罚金。

利用老少诈骗 加重其刑1/2

因诈骗集团利用非本国籍人士便利潜逃出境的特性,以及使18岁以下、80岁以上者参与诈欺犯罪的情形大幅增加,因此三读条文中增订,教唆、帮助或利用未满18岁、满80岁或非本国籍人士犯罪或与之共同实施犯罪者,加重其刑1/2。

为加速填补诈骗被害人损害,三读条文明定,诈欺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后自首,且从自首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与被害人达成调解的全部金额,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另外,涉及跨国诈骗的太子集团坐拥豪宅、名车惹议,三读条文也增订“禁奢条款”,诈骗被告若在赔偿被害人全部所受损害,或是支付调解金、和解金全额前,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费行为,将作为法院量刑轻重的标准。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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