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04月11日讯】中资背景权宜轮多哥籍“宏泰”货轮2月涉拖断台澎第3海缆,南检查出货轮电子海图有海缆位置,中国籍王姓船长却指示下锚拖行,且未供出幕后指使,今天依违反电信管理法起诉。
台南地检署今天指出,“宏泰58”货轮载有王姓船长、及秦姓、刘姓、张姓、黄姓、姜姓、张姓、骆姓等7名中国籍船员,货轮电子海图标示台湾海底电缆位置,其中台南市北门区外海5浬处海底设有台澎第3海缆缆线,作为连接台湾本岛和澎湖的电话、网路宽频通信使用,也是政府公告禁锚区,船只不得下锚。
王姓船长基于毁坏海缆不确定故意,今年2月22日晚上10时许至25日凌晨3时许,在台南市北门区西方5浬附近指示船员将锚爪释放下水拖行,并驾船在台澎第3海缆上方以Z字型徘徊,利用锚爪勾断海缆。
海巡署获报“宏泰58”货轮于警戒区徘徊,25日凌晨2时30分驱离,当天凌晨3时24分接获中华电信通知台澎第3海缆断缆无讯号,随即拦停“宏泰58”货轮,带回台南安平商港调查,再送办船上8人。
王姓船长事后否认犯行,南检讯后向台南地方法院声请羁押禁见获准,其他7名船员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且施以科技设备监控。
南检今天侦结全案,依违反电信管理法起诉王姓船长,移审台南地院;另7名船员涉案证据不足不起诉,由海巡署收容,将遣送出境。
南检表示,王姓船长在台无固定居所,且自陈曾持用假证件进入基隆港纪录,有逃亡可能,犯后态度不佳,始终否认犯行,且未供出幕后指使船东身份,仍有勾串之虞,建请台南地院继续羁押,处以适当之刑。
电信管理法第72条规定,以窃取、毁坏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缆登陆站、机房或与其连接之缆线、国际交换机房或卫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运作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而犯前项罪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0万元以下罚金。
前2项情形致酿成灾害者,加重其刑至1/2;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8000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毁坏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缆登陆站、机房或与其连接之缆线、国际交换机房或卫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运作者,处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万元以下罚金。
(中央社)
责任编辑:李世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