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朔源:原则问题

简介最高法院的审案原则之一——重大问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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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6年03月09日讯】(文:李容真)联邦最高法院不久前裁决,《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并未授权川普政府全面加征关税。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多位大法官提出了一个原则问题:当行政部门面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议题时,不能仅根据某些法律中的一些模糊或过于宽泛的说法就制定具体的政策;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条件下,才能被司法部门认定为依法施政。这个司法原则被称为“重大问题原则”(Major Questions Doctrine)。其出现反映了部分人士对行政权扩张的担忧与控制意图。

最高法院根据这项司法原则裁定,因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的文本中找不到“关税”一词,川普政府也就不能以此为据,全面加征关税。

下面介绍一下这项司法原则的来龙去脉。

在司法解释的理论中有两个概念,分别是“明示权力”(明文规定的权力)和“隐含权力”(从“明示权力”中衍生出的权力)。后者指的是在未获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部门为了有效行使“明示权力”,也就是为了履行法律中明文规定的职能,而必须拥有的衍生的,补充性的实际权力。根据这一理念,行政部门有权根据工作中的实际需求,在符合立法初衷的基础上,对具体的法律做出合理的补充性的解释。

在最高法院的早期判例中,有一个著名的雪佛龙公司诉联邦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一案。当时的最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用一个“司法谦让”原则。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承认行政部门拥有得自国会的“隐含权力”。换句话说,当时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国会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含糊其辞,就代表国会将解释的权力隐性地授予了执行该法律的行政机构。只要行政机关对这些法律的解释有一定的合理性,最高法院一般就予以承认。即使最高法院对法律的解释不同于行政机关的解释。

后来,随着最高法院的人员构成慢慢变成了保守派法官占大多数,“司法谦让”原则就被“重大问题”原则取代了。这其中的第一个标志性事件是发生在2022年的西弗吉尼亚州政府起诉联邦环境保护局一案。

代表最高法院大多数大法官意见的罗伯茨在此案的判词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重大问题原则”这一概念。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才能制定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需明确的国会授权。

第二个标志性的事件是发生在2024年的一家渔业公司起诉联邦商务部一案。在那次裁决中,由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撰写的多数意见正式否定了“司法谦让”原则,根据这个意见,最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能仅仅因为法律模棱两可,就采用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罗伯茨等大法官指出,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是否合法,其最终裁定权归属法院。而在那之前,法院一般采纳由各行政机关派出的技术专家做出的对相关法律的解释。这个变化给“民告官”创造了条件。

最高法院在审理原则上的变化体现了某些人对行政权力持续扩张的担忧。在某些右翼人士看来,如果行政机关集行政、立法权力于一身,就会动摇“三权分立”这个立国之本。如果不动用司法权力对行政部门的“隐含权力”进行限制,还权于国会,就可能导致行政官僚而非民选国会主导国家,甚至偏离民主原则。

客观来说,联邦最高法院采用“重大问题原则”来断案,有利有弊。一方面制止了拜登政府(2022年豁免学生贷款余额一案)和川普政府利用“紧急状态”来扩大行政权力的企图;另一方面也可能给行政部门履行职能造成了困难。同时,如果行政机关把“隐含权力”交还国会,那么国会是否有能力承担新增的立法工作,也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责任编辑: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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