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朔源:原則問題

簡介最高法院的審案原則之一——重大問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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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6年03月09日訊】(文:李容真)聯邦最高法院不久前裁決,《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並未授權川普政府全面加徵關稅。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多位大法官提出了一個原則問題:當行政部門面對關係到國計民生的重大議題時,不能僅根據某些法律中的一些模糊或過於寬泛的說法就制定具體的政策;必須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條件下,才能被司法部門認定為依法施政。這個司法原則被稱為「重大問題原則」(Major Questions Doctrine)。其出現反映了部分人士對行政權擴張的擔憂與控制意圖。

最高法院根據這項司法原則裁定,因為《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的文本中找不到「關稅」一詞,川普政府也就不能以此為據,全面加徵關稅。

下面介紹一下這項司法原則的來龍去脈。

在司法解釋的理論中有兩個概念,分別是「明示權力」(明文規定的權力)和「隱含權力」(從「明示權力」中衍生出的權力)。後者指的是在未獲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部門為了有效行使「明示權力」,也就是為了履行法律中明文規定的職能,而必須擁有的衍生的,補充性的實際權力。根據這一理念,行政部門有權根據工作中的實際需求,在符合立法初衷的基礎上,對具體的法律做出合理的補充性的解釋。

在最高法院的早期判例中,有一個著名的雪佛龍公司訴聯邦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一案。當時的最高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採用一個「司法謙讓」原則。就是說,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最高法院承認行政部門擁有得自國會的「隱含權力」。換句話說,當時最高法院認為,如果國會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含糊其辭,就代表國會將解釋的權力隱性地授予了執行該法律的行政機構。只要行政機關對這些法律的解釋有一定的合理性,最高法院一般就予以承認。即使最高法院對法律的解釋不同於行政機關的解釋。

後來,隨著最高法院的人員構成慢慢變成了保守派法官占大多數,「司法謙讓」原則就被「重大問題」原則取代了。這其中的第一個標誌性事件是發生在2022年的西弗吉尼亞州政府起訴聯邦環境保護局一案。

代表最高法院大多數大法官意見的羅伯茨在此案的判詞中第一次明確提出了「重大問題原則」這一概念。也就是說,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條件下,行政機關才能制定對經濟、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政策,即使在緊急情況下,也需明確的國會授權。

第二個標誌性的事件是發生在2024年的一家漁業公司起訴聯邦商務部一案。在那次裁決中,由首席大法官羅伯茨撰寫的多數意見正式否定了「司法謙讓」原則,根據這個意見,最高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能僅僅因為法律模稜兩可,就採用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羅伯茨等大法官指出,行政機關制定的政策是否合法,其最終裁定權歸屬法院。而在那之前,法院一般採納由各行政機關派出的技術專家做出的對相關法律的解釋。這個變化給「民告官」創造了條件。

最高法院在審理原則上的變化體現了某些人對行政權力持續擴張的擔憂。在某些右翼人士看來,如果行政機關集行政、立法權力於一身,就會動搖「三權分立」這個立國之本。如果不動用司法權力對行政部門的「隱含權力」進行限制,還權於國會,就可能導致行政官僚而非民選國會主導國家,甚至偏離民主原則。

客觀來說,聯邦最高法院採用「重大問題原則」來斷案,有利有弊。一方面制止了拜登政府(2022年豁免學生貸款餘額一案)和川普政府利用「緊急狀態」來擴大行政權力的企圖;另一方面也可能給行政部門履行職能造成了困難。同時,如果行政機關把「隱含權力」交還國會,那麼國會是否有能力承擔新增的立法工作,也是一個具有挑戰性的問題。

責任編輯: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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