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6年04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1岁男童剀剀遭刘姓保母姊妹虐死,负责查访的儿福联盟社工陈尚洁也被检方依过失致死、伪造文书等罪起诉。台北地方法院16日判决,依据过失致死罪判决陈尚洁有期徒刑2年、伪造文书部分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关于有罪部分,北院说明,儿福联盟指派刘姓保母为剀剀的全日托育照护者,应承担监督与保护责任。陈尚洁身为负责本案社工,负有协同儿福联盟监督保母照护品质、追踪剀剀身心发展,以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积极义务。
未通报与查核失职
北院表示,依规定,社工于执行业务时,若知悉儿童未受适当照顾、遭虐待或有紧急医疗需求,应于24小时内通报主管机关。然而陈尚洁未依法通报,也未积极查核实际托育情况。
北院认为,陈尚洁可透过剀剀身心变化,凭借专业与资讯优势进行判断,甚至拼凑出受虐可能。剀剀有异常行为是发生在保母托育后,陈尚洁不怀疑保母说法,不请保母提出证明也不调查,反轻率认定剀剀异常行为属前保母周月照顾的创伤反应,片面附和保母单方说词,将原因归咎予周月或剀剀自身,难认陈尚洁善尽义务。
掌握关键资讯却未作为
北院指出,剀剀家属、儿福联盟内部及其他外部单位,对实际托育情况,均需单向仰赖陈尚洁的联系与回报,无从即时掌握托育真实情况及时介入救援。
同时,陈尚洁透过与其他社工的分工共识,承担追踪并确保剀剀受托照顾状况的主要权责,并掌握剀剀收出养资讯全貌及资讯传递主导权,客观上排除家属亲自监督或其他外部单位及时介入救助的可能,具承担保护义务的“保证人地位”。
过失与死亡具因果关系
北院认为,陈尚洁对于应注意事项“能注意而未注意”,其过失与剀剀死亡结果之间具相当因果关系。案发时其业务量属合理范围,并非因工作过重而无法执行访视或查核,具备预见并防止结果发生的能力。若当时能积极查核,并追踪、确认剀剀身心健康情况的适当处置,或通报相关单位介入救援,当有极大可能避免剀剀死亡的结果发生,足认陈尚洁消极的不作为,与刘童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有相当因果关系。
北院审酌,陈尚洁违反义务程度甚高,导致剀剀生命法益丧失,并造成家属难以弥补的痛苦与自责,犯罪所生损害重大,综合其个人背景及整体情状,判处有期徒刑2年。◇
责任编辑:郑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