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4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1歲男童剴剴遭劉姓保母姊妹虐死,負責查訪的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也被檢方依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等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16日判決,依據過失致死罪判決陳尚潔有期徒刑2年、偽造文書部分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關於有罪部分,北院說明,兒福聯盟指派劉姓保母為剴剴的全日托育照護者,應承擔監督與保護責任。陳尚潔身為負責本案社工,負有協同兒福聯盟監督保母照護品質、追蹤剴剴身心發展,以防止死亡結果發生的積極義務。
未通報與查核失職
北院表示,依規定,社工於執行業務時,若知悉兒童未受適當照顧、遭虐待或有緊急醫療需求,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然而陳尚潔未依法通報,也未積極查核實際托育情況。
北院認為,陳尚潔可透過剴剴身心變化,憑藉專業與資訊優勢進行判斷,甚至拼湊出受虐可能。剴剴有異常行為是發生在保母托育後,陳尚潔不懷疑保母說法,不請保母提出證明也不調查,反輕率認定剴剴異常行為屬前保母周月照顧的創傷反應,片面附和保母單方說詞,將原因歸咎予周月或剴剴自身,難認陳尚潔善盡義務。
掌握關鍵資訊卻未作為
北院指出,剴剴家屬、兒福聯盟內部及其他外部單位,對實際托育情況,均需單向仰賴陳尚潔的聯繫與回報,無從即時掌握托育真實情況及時介入救援。
同時,陳尚潔透過與其他社工的分工共識,承擔追蹤並確保剴剴受托照顧狀況的主要權責,並掌握剴剴收出養資訊全貌及資訊傳遞主導權,客觀上排除家屬親自監督或其他外部單位及時介入救助的可能,具承擔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
過失與死亡具因果關係
北院認為,陳尚潔對於應注意事項「能注意而未注意」,其過失與剴剴死亡結果之間具相當因果關係。案發時其業務量屬合理範圍,並非因工作過重而無法執行訪視或查核,具備預見並防止結果發生的能力。若當時能積極查核,並追蹤、確認剴剴身心健康情況的適當處置,或通報相關單位介入救援,當有極大可能避免剴剴死亡的結果發生,足認陳尚潔消極的不作為,與劉童死亡結果的發生,應有相當因果關係。
北院審酌,陳尚潔違反義務程度甚高,導致剴剴生命法益喪失,並造成家屬難以彌補的痛苦與自責,犯罪所生損害重大,綜合其個人背景及整體情狀,判處有期徒刑2年。◇
責任編輯:鄭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