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6年04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1岁男童剀剀遭保母虐待致死案,台北地方法院16日宣判,负责访视的儿福联盟社工陈尚洁,依过失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伪造文书部分判决无罪,全案仍可上诉。判决结果引发外界关注儿少保护制度运作与分工机制,以及如何强化社会安全网。

根据判决,儿福联盟指派刘姓保母负责剀剀全日托育照护,陈尚洁则负责查访与追踪,应协同儿福联盟监督保母照护品质、追踪剀剀身心发展,并于必要时通报相关机关介入。
台北地院指出,依规定,社工于执行业务时,如知悉儿童未受适当照顾、疑似遭虐或有紧急医疗需求,应于24小时内通报主管机关,但陈尚洁未依法通报,亦未积极查核实际托育情形。
未通报查核遭指失职

判决指出,剀剀于托育期间出现异常行为,陈尚洁未进一步调查或要求保母提出相关证明,即采信保母说法,将异常归因于过往照顾因素,未能辨识可能受虐情形。
北院认为,陈尚洁可透过剀剀身心变化,凭借专业与资讯优势进行判断,甚至拼凑出受虐可能。剀剀有异常行为是发生在保母托育后,陈尚洁不怀疑保母说法,不请保母提出证明也不调查,反轻率认定剀剀异常行为属前保母照顾的创伤反应,片面附和保母单方说词,难认陈尚洁善尽义务。
法院并指出,剀剀家属、儿福联盟及其他相关单位,对托育实况多仰赖社工回报,陈尚洁承担追踪并确保剀剀受托照顾状况的主要权责,并掌握剀剀收出养资讯全貌及资讯传递主导权,客观上排除家属亲自监督或其他外部单位及时介入救助的可能,具承担保护义务的“保证人地位”。
台北地院认为,陈尚洁对于应注意事项“能注意而未注意”,其不作为与剀剀死亡结果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判决指出,案发时其业务量属合理范围,并非因工作过重而无法执行访视或查核,若能及时通报或查核,有相当可能避免死亡结果发生,因此依过失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立委吁制度面检讨
对此,立法委员郭昱晴接受《大纪元》访问表示,制度应从三方面进行全面检讨,一是强化社工体系,长期以来,台湾社工面临“高案量、低人力”的困境,人力配置与责任负荷极不合理,在强制通报与即时介入的标准上,现有体系往往因人力不足,无法给予足够即时回应,改革的首要任务是调整社工人力配置。
二是强化托育及媒合机构的把关,郭昱晴表示,针对评鉴制度与异常状况通报,应建立更严格的制度,不能只靠文件审查,必须进行实质访查与交叉比对。
三为强化政府监督义务,郭昱晴表示,儿少保护工作具备高度的公共性,即便政府将部分业务委托儿福联盟等民间机构,也不能“只是发包、不监督”,在这次事件后,必需强化政府的监督义务。
另外,郭昱晴也表示,与其检讨单一个案,不如检讨整体社工体制,因为社会对社工期待极高,但体制未给予足够支持,导致社工在生理、心理与家庭层面承受巨大压力,呼吁外界应给予社工更多支持,而非仅是究责。
实务界指认知落差
实务界方面,高雄市社工人员职业工会秘书长郭志南向《大纪元》表示,感到遗憾,认为司法标准与社工实务运作理解,两者存在很大的落差。
郭志南表示,社工在实务上常面临许多困难,毕竟不可能看到伤痕,就马上通报,若访视时发现孩子身上有疑似烫伤痕迹,实务上会先观察。而今若在观察期间孩子出事,社工需面临法律责任,可能会衍伸出“卸责式通报”,社工只要发现异样,就直接通报,因担忧观察期间若小孩出事,就要负起保证人责任。
另外,郭志南也提及,乱通报情况持续恶化,最终可能会演变成宁可错杀,也不可放过,因通报后责任就要由后面的人承担。
郭志南认为,既然法律判定,社工有保证人义务,卫福部应重新检讨社工的服务流程,了解实务上社工面临的困境,也担忧未来会影响大家继续投入社会服务的意愿。
卫福部:强化支持系统
对于判决结果,卫生福利部表示尊重司法判决,并指出社工角色与责任范围涉及制度运作,仍有持续检视与讨论必要。
卫福部表示,将持续强化社工人力配置、教育训练与支持系统,并检讨儿少保护相关制度,包含收出养制度的修法与精进,强化监督、访视及资讯整合,由公权力即地方政府提前介入评估。持续强化社会安全网,以提升服务即时性与整体效能。
责任编辑:吕美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