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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子监控潜逃太容易 台立院法制局建4方向议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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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6年05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涉重大诈欺案件被告在交保并接受科技设备监控期间,仍以破坏装置方式弃保潜逃,引发社会对羁押替代处分防逃效果之质疑。立法院法制局认为,现行科技设备监控之法律定位仍有整合空间,且科技设备监控偏重追踪通报,应作为辅助而非主要措施,对违反者的遏阻效果有限。

立法院法制局报告指出,科技设备监控是为了为强化羁押替代处分效果、降低弃保潜逃风险而设,透过电子手环、电子脚环、居家读取器、个案手机及定位系统等方式,掌握被告位置、落实限制住居、定期报到及禁止接近特定区域或对象等要求。其功能重点在于追踪、确认与通报,未如羁押以人身拘束方式直接防止逃逸。

然而,对具有高度逃匿动机、相当资力、跨境移动能力或有外部支援条件之被告,若仍以一般羁押替代处分模式处理,可能出现“形式上已有监控,实质上仍不足以达成程序保全目的”之情形。而问题争点在于,现行科技设备监控之法律依据、执行强度及违反效果不足,致高逃亡风险被告之羁押替代处分难以达成实质防逃目的。

法制局认为,现行科技设备监控虽已纳入《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之2第1项第4款规定,但相关规范仍须结合同法其他条规定交错理解体系较为分散,法

制明确性仍有提升空间;且法院或检察官命被告接受监控时,亦应审酌原羁押目的、科技设备功能、犯罪刑度、被告生活状况及比例原则等情状。建议从立法层面明确其制度定位、适用要件等,提升可预测性。

报告中指出,科技设备监控之核心功能在于追踪、确认与通报,一旦设备遭故意破坏,仍可能存在从发报、确认到执法机关反应之时间差,对具高度逃亡准备、相当资力或外部支援能力之被告而言,尚难如羁押般以实体拘束方式直接防止逃逸。建议将科技设备监控定位为高逃亡风险被告之辅助防逃措施,应视风险程度,并采限制住居、定期报到或其他必要措施。

此外,对于故意破坏、拆卸或规避科技设备监控之行为,现行法并未设更直接与明确之法律效果。电子监控之效果,有赖配套措施与违反后之处置机制,如违反监控义务之法律效果欠缺明确规范,可能降低制度拘束力,建议明定故意破坏、拆卸或规避科技设备监控者,得作为认定有逃亡之虞的重要事由,并作为变更、加重替代处分或声请羁押之依据,以强化制度吓阻效果。

法制局认为,现行羁押替代处分制度,对不同风险程度被告之处遇强度,尚未形成明确区隔,建议实务上强化高风险个案之审酌标准,综合犯罪性质、刑度、资力、跨境移动能力及外部支援条件,审慎评估是否仍适宜采羁押替代处分。◇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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