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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专栏】科技巨头不能以外交为由避罪

【名家专栏】科技巨头不能以外交为由避罪
2026年2月21日,位于华盛顿特区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楼。(Madalina Kilroy/英文大纪元)
2026-05-09 22:11 中港台时间|05-09 23:2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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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6年05月08日讯】(英文大纪元专栏作家Can Sun撰文/信宇编译)4月28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思科系统公司诉众人案(Cisco Systems Inc. v. Doe)举行了口头辩论。对于非法律人士而言,此案可能显得晦涩难懂。大法官和律师们讨论了《外国人侵权法》(Alien Tort Statute,简称ATS,1789)、《酷刑受害者保护法》(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Act,简称TVPA,1991)、协助和教唆责任、域外管辖权以及权力分立等问题。然而,在这些法律原则的背后,隐藏着一个直接关乎公众问责的问题:当一家美国科技公司被指控协助外国政府识别、追踪、拘留和酷刑折磨受迫害宗教团体的成员时,它是否应该在美国法庭上承担责任?

此案涉及法轮功学员,他们申诉自己或家人遭受了中共和中共政府官员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法轮功是一种精神修炼方法,其道德教义基于“真、善、忍”的原则。根据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对起诉书的概述,原告指控总部位于加州的思科系统公司(Cisco Systems Inc.)及其两名高管协助并教唆了中共的侵犯人权行为,他们参与设计并维护了“金盾”(Golden Shield)系统——一套用于识别法轮功学员并将其置于拘留、强迫劳动、酷刑和其它严重虐待的监控和内部安全系统。

关键问题不在于法院是否应该干预美国外交政策。法院不应该干预。关键问题在于,“外交关系”(foreign relations)是否会成为私人企业涉嫌在美国境内实施的违法行为的保护伞。

从通用装备到定制镇压

一种淡化此案严重性的方法是将其描述为销售普通的网络设备。但是这种说法与提交至最高法院的指控并不相符。

在口头辩论中,索尼娅‧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大法官以更为尖锐的措辞概括了案情:思科公司被指控明知中共当局将对法轮功学员施以酷刑,却仍向中共当局宣传其技术可以帮助识别法轮功学员,并为此专门定制了该技术,甚至“向参议院吹嘘”(bragged to the Senate)该技术可以识别90%的法轮功学员。她还指出,根据指控,思科公司的内部和公开声明表明,该公司非常清楚这些人将遭受酷刑。

这段话抓住了案件的核心事实。此案并非关乎一家美国公司是否出售了后来被外国政府滥用的普通路由器,而是关乎思科公司是否帮助中共解决了一个具体的镇压难题:如何识别、追踪和镇压遍布中国的法轮功学员。

答辩方提交给最高法院的辩护状提供了更为完整的背景信息。辩护状指出,由于法轮功学员遍布中国各地,并将互联网作为其信仰的一部分,因此中共需要先进的互联网监控工具。为此,中共将这个目标纳入了“金盾计划”。该计划旨在建立一个“庞大且多层次的监控系统”,以监控法轮功在中国各地的活动。据称,由于中国工程师缺乏所需的技术,中共转而寻求包括思科在内的西方科技公司的帮助。

据受访者称,思科响应了这个号召。简报指出,思科前首席执行官约翰‧钱伯斯(John Chambers)会见了中国国家主席,并承诺支持对法轮功的镇压,同时思科的宣传材料也宣称其技术可用于“斗争”法轮功。(在中国,“斗争”指的是针对特定敌人的“暴力斗争”,通常涉及胁迫、思想改造、拘禁和暴力等)随后,中共选择思科提交“金盾”系统的高级设计方案,思科之后又获得了针对法轮功的组件系统合同。

据称,定制化是关键所在。被告称,位于加州圣何塞(San Jose)的思科工程师设计了“首创功能”(first-of-their-kind features),用于协助侦查、逮捕和审讯法轮功学员。他们还指控思科专家利用早期机器学习算法识别法轮功学员的网络活动模式,生成实时警报,并支持自动化监控。思科还涉嫌创建数据库,收集并向拘留中心输送学员的敏感个人信息,供官员对他们进行酷刑折磨,迫使其放弃信仰。

这些指控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本案的法律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思科涉嫌提供的协助是否既具有实质性,又是出于明知。第九巡回法院裁定,原告已就这两点提出了具有合理可信度的指控。法院进一步裁定,本案涉及《外国人侵权法》(ATS,1789)针对思科的一项正当的国内适用,原因在于,思科涉嫌实施的协助与教唆行为有很大一部分发生在美国境内。

换而言之,这起案件不仅仅关乎中国,还关乎一家美国公司被指控在美国境内所做的事情。

外交防御

思科公司在最高法院的辩护中着重强调了权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和外交关系(foreign relations)。其律师辩称,教唆和协助犯罪的责任将大幅扩大民事责任的范围,而《外国人侵权法》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TVPA,1991)均未明确规定此类责任,并且承认此类责任会引发重大的外交政策问题,因为本案涉及外国政府在外国的涉嫌不当行为。

这种担忧并非无稽之谈。法院不是外交部,法官也不是外交官。涉及中共官员行为的案件可能会触及美中之间的敏感关系。

但是真正的外交政策冲突与诉讼可能引发外交摩擦的一般性警告之间存在着关键区别。答辩方辩称,美国并未就此案提出任何具体的外交政策异议,而且美国法律不应一概排除对严重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协助和教唆进行索赔。

第九巡回法院持类似观点。该法院认为,本案中既无一般性或个案特定的外交政策考量,也无任何理由要求依据《外国人侵权法》排除共犯责任。此外,该法院还驳回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对网络技术出口无限制构成一项旨在免除思科公司民事责任的积极政策决定。

这种区别至关重要。如果仅仅是外交摩擦的可能性就足以关闭法院大门,那么外国政府越强大或越敏感,对企业行为者的保护就越强。这将颠覆法治。

“如果中国是伊朗会怎样?”

在最高法院的辩论中,外交政策方面的担忧受到了更为尖锐的考验。被告律师保罗‧霍夫曼(Paul Hoffman)请求法院考虑一个涉及伊朗的假设案例:如果一家美国公司帮助一个专制政权识别抗议者以便将其即决处决,那么仅仅因为此案可能引发外交政策上的不适,受害者家属是否就无权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假设的目的并非将所有政权或所有事实情况等同起来,而是为了揭示一概而论的危险。如果只要涉及外国政府的行为,法院就被禁止受理此类诉讼,那么美国企业可能会被鼓励将人权风险外部化:在国内设计,在国外部署,在全球范围内获利,然后在受害者寻求问责时诉诸外交手段。

凯坦吉‧布朗‧杰克逊(Ketanji Brown Jackson)大法官也强调了思科公司论点的绝对性。她质疑,为何教唆和协助责任应被视为一项范围广泛的扩展,而不是对已确认的侵权行为的责任范围进行界定。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大法官也指出,双方的绝对化方法可能都不尽如人意,更合理的探究方式或许是逐条分析:首先询问相关规范是否涵盖在内,然后询问该规范所附带的次要责任范围。

这些法庭交流均表明,此案不仅仅关乎一家公司或一套监控系统,更关乎当现代镇压依赖于私人技术专长时,法律应如何应对。

协助和教唆赌博并非法律上的新鲜事

思科辩称,相关法规并未明确提及教唆和协助犯罪。被告则回应称,教唆和协助犯罪的责任早已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将其排除在外将削弱对酷刑和法外处决的追责。

第九巡回法院基本同意上述观点。该法院认为,教唆和协助犯罪的责任足够明确和普遍,应受《外国人侵权法》的管辖;同时,该法院还认为,《酷刑受害者保护法》赋予了受害者针对教唆和协助酷刑或法外处决者的私人诉讼权。

这并非什么奇特的理论。在通常的道德推理中,明知故犯地提供犯罪关键工具的人,不能总是以自己没有亲自施暴为由逃避责任。正如索托马约尔在口头辩论中所述,这意味着,将刑具交给施暴者但并未实际造成伤害的人,也不能被追究责任。

现代迫害往往是官僚主义和技术化的。它依赖于系统、数据库、通信网络、生物识别工具、数据分析、监控平台和培训等。如果只能起诉最终施虐者,法律可能无法触及那些使酷刑规模化的人。

正义与外交

最高法院无需将《外国人侵权法》变成一部全球通用的人权法典,也无需忽视国会和行政部门在外交事务中的宪法角色。真正的问题更为具体:当原告有理有据地指控一家美国公司(其行为主要发生在美国境内)明知故犯地为酷刑或法外处决提供了定制化的实质性协助时,美国法院是否应该完全拒绝受理此类案件?

一概禁止的做法会传递出令人不安的信息。它会告诉企业,客户的地缘政治敏感性越高,保护力度就越大。这暗示着法律足以约束小型企业,但对于业务涉及强权国家的大型企业却过于脆弱。

正义与外交并非必然对立。外交旨在维系政府间关系,而正义则探究具体行为者是否违反了具体的法律义务。当案件与外交政策存在真实且具体的冲突时,法院可以认真对待。但当“外交关系”沦为逃避任何调查的宽泛借口时,便不再是审慎,而是有罪不罚。

针对思科的诉讼仍基于指控,思科否认这些指控。原告尚未在庭审中证实其主张。但摆在法庭面前的问题就是,他们是否可以尝试。关于这个问题,原则应该很明确:当被指控明知故犯地在美国本土制造迫害工具时,科技巨头不应能以外交手段作为遮掩之词。

作者简介:

孙灿(Can Sun,音译)博士,拥有耶鲁大学法学院(Yale Law School)的法学博士学位和普林斯顿大学(Princeton University)的哲学博士学位。

原文:Why Tech Giants Cannot Hide Behind Diplomacy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并不一定反映《大纪元时报》立场。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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