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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專欄】科技巨頭不能以外交為由避罪

【名家專欄】科技巨頭不能以外交為由避罪
2026年2月21日,位於華盛頓特區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樓。(Madalina Kilroy/英文大紀元)
2026-05-09 06:44 中港台時間|05-09 06:4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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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6年05月08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Can Sun撰文/信宇編譯)4月28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思科系統公司訴眾人案(Cisco Systems Inc. v. Doe)舉行了口頭辯論。對於非法律人士而言,此案可能顯得晦澀難懂。大法官和律師們討論了《外國人侵權法》(Alien Tort Statute,簡稱ATS,1789)、《酷刑受害者保護法》(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Act,簡稱TVPA,1991)、協助和教唆責任、域外管轄權以及權力分立等問題。然而,在這些法律原則的背後,隱藏著一個直接關乎公眾問責的問題:當一家美國科技公司被指控協助外國政府識別、追蹤、拘留和酷刑折磨受迫害宗教團體的成員時,它是否應該在美國法庭上承擔責任?

此案涉及法輪功學員,他們申訴自己或家人遭受了中共和中共政府官員的嚴重侵犯人權行為。法輪功是一種精神修煉方法,其道德教義基於「真、善、忍」的原則。根據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對起訴書的概述,原告指控總部位於加州的思科系統公司(Cisco Systems Inc.)及其兩名高管協助並教唆了中共的侵犯人權行為,他們參與設計並維護了「金盾」(Golden Shield)系統——一套用於識別法輪功學員並將其置於拘留、強迫勞動、酷刑和其它嚴重虐待的監控和內部安全系統。

關鍵問題不在於法院是否應該干預美國外交政策。法院不應該干預。關鍵問題在於,「外交關係」(foreign relations)是否會成為私人企業涉嫌在美國境內實施的違法行為的保護傘。

從通用裝備到定製鎮壓

一種淡化此案嚴重性的方法是將其描述為銷售普通的網絡設備。但是這種說法與提交至最高法院的指控並不相符。

在口頭辯論中,索尼婭‧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大法官以更為尖銳的措辭概括了案情:思科公司被指控明知中共當局將對法輪功學員施以酷刑,卻仍向中共當局宣傳其技術可以幫助識別法輪功學員,並為此專門定製了該技術,甚至「向參議院吹噓」(bragged to the Senate)該技術可以識別90%的法輪功學員。她還指出,根據指控,思科公司的內部和公開聲明表明,該公司非常清楚這些人將遭受酷刑。

這段話抓住了案件的核心事實。此案並非關乎一家美國公司是否出售了後來被外國政府濫用的普通路由器,而是關乎思科公司是否幫助中共解決了一個具體的鎮壓難題:如何識別、追蹤和鎮壓遍布中國的法輪功學員。

答辯方提交給最高法院的辯護狀提供了更為完整的背景信息。辯護狀指出,由於法輪功學員遍布中國各地,並將互聯網作為其信仰的一部分,因此中共需要先進的互聯網監控工具。為此,中共將這個目標納入了「金盾計劃」。該計劃旨在建立一個「龐大且多層次的監控系統」,以監控法輪功在中國各地的活動。據稱,由於中國工程師缺乏所需的技術,中共轉而尋求包括思科在內的西方科技公司的幫助。

據受訪者稱,思科響應了這個號召。簡報指出,思科前首席執行官約翰‧錢伯斯(John Chambers)會見了中國國家主席,並承諾支持對法輪功的鎮壓,同時思科的宣傳材料也宣稱其技術可用於「鬥爭」法輪功。(在中國,「鬥爭」指的是針對特定敵人的「暴力鬥爭」,通常涉及脅迫、思想改造、拘禁和暴力等)隨後,中共選擇思科提交「金盾」系統的高級設計方案,思科之後又獲得了針對法輪功的組件系統合同。

據稱,定製化是關鍵所在。被告稱,位於加州聖何塞(San Jose)的思科工程師設計了「首創功能」(first-of-their-kind features),用於協助偵查、逮捕和審訊法輪功學員。他們還指控思科專家利用早期機器學習算法識別法輪功學員的網絡活動模式,生成實時警報,並支持自動化監控。思科還涉嫌創建數據庫,收集並向拘留中心輸送學員的敏感個人信息,供官員對他們進行酷刑折磨,迫使其放棄信仰。

這些指控之所以至關重要,是因為本案的法律爭議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思科涉嫌提供的協助是否既具有實質性,又是出於明知。第九巡迴法院裁定,原告已就這兩點提出了具有合理可信度的指控。法院進一步裁定,本案涉及《外國人侵權法》(ATS,1789)針對思科的一項正當的國內適用,原因在於,思科涉嫌實施的協助與教唆行為有很大一部分發生在美國境內。

換而言之,這起案件不僅僅關乎中國,還關乎一家美國公司被指控在美國境內所做的事情。

外交防禦

思科公司在最高法院的辯護中著重強調了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和外交關係(foreign relations)。其律師辯稱,教唆和協助犯罪的責任將大幅擴大民事責任的範圍,而《外國人侵權法》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TVPA,1991)均未明確規定此類責任,並且承認此類責任會引發重大的外交政策問題,因為本案涉及外國政府在外國的涉嫌不當行為。

這種擔憂並非無稽之談。法院不是外交部,法官也不是外交官。涉及中共官員行為的案件可能會觸及美中之間的敏感關係。

但是真正的外交政策衝突與訴訟可能引發外交摩擦的一般性警告之間存在著關鍵區別。答辯方辯稱,美國並未就此案提出任何具體的外交政策異議,而且美國法律不應一概排除對嚴重違反國際法行為的協助和教唆進行索賠。

第九巡迴法院持類似觀點。該法院認為,本案中既無一般性或個案特定的外交政策考量,也無任何理由要求依據《外國人侵權法》排除共犯責任。此外,該法院還駁回了這樣一種觀點,即對網絡技術出口無限制構成一項旨在免除思科公司民事責任的積極政策決定。

這種區別至關重要。如果僅僅是外交摩擦的可能性就足以關閉法院大門,那麼外國政府越強大或越敏感,對企業行為者的保護就越強。這將顛覆法治。

「如果中國是伊朗會怎樣?」

在最高法院的辯論中,外交政策方面的擔憂受到了更為尖銳的考驗。被告律師保羅‧霍夫曼(Paul Hoffman)請求法院考慮一個涉及伊朗的假設案例:如果一家美國公司幫助一個專制政權識別抗議者以便將其即決處決,那麼僅僅因為此案可能引發外交政策上的不適,受害者家屬是否就無權在美國法院提起訴訟?

這個假設的目的並非將所有政權或所有事實情況等同起來,而是為了揭示一概而論的危險。如果只要涉及外國政府的行為,法院就被禁止受理此類訴訟,那麼美國企業可能會被鼓勵將人權風險外部化:在國內設計,在國外部署,在全球範圍內獲利,然後在受害者尋求問責時訴諸外交手段。

凱坦吉‧布朗‧傑克遜(Ketanji Brown Jackson)大法官也強調了思科公司論點的絕對性。她質疑,為何教唆和協助責任應被視為一項範圍廣泛的擴展,而不是對已確認的侵權行為的責任範圍進行界定。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大法官也指出,雙方的絕對化方法可能都不盡如人意,更合理的探究方式或許是逐條分析:首先詢問相關規範是否涵蓋在內,然後詢問該規範所附帶的次要責任範圍。

這些法庭交流均表明,此案不僅僅關乎一家公司或一套監控系統,更關乎當現代鎮壓依賴於私人技術專長時,法律應如何應對。

協助和教唆賭博並非法律上的新鮮事

思科辯稱,相關法規並未明確提及教唆和協助犯罪。被告則回應稱,教唆和協助犯罪的責任早已是國際法的一部分,將其排除在外將削弱對酷刑和法外處決的追責。

第九巡迴法院基本同意上述觀點。該法院認為,教唆和協助犯罪的責任足夠明確和普遍,應受《外國人侵權法》的管轄;同時,該法院還認為,《酷刑受害者保護法》賦予了受害者針對教唆和協助酷刑或法外處決者的私人訴訟權。

這並非什麼奇特的理論。在通常的道德推理中,明知故犯地提供犯罪關鍵工具的人,不能總是以自己沒有親自施暴為由逃避責任。正如索托馬約爾在口頭辯論中所述,這意味著,將刑具交給施暴者但並未實際造成傷害的人,也不能被追究責任。

現代迫害往往是官僚主義和技術化的。它依賴於系統、數據庫、通信網絡、生物識別工具、數據分析、監控平台和培訓等。如果只能起訴最終施虐者,法律可能無法觸及那些使酷刑規模化的人。

正義與外交

最高法院無需將《外國人侵權法》變成一部全球通用的人權法典,也無需忽視國會和行政部門在外交事務中的憲法角色。真正的問題更為具體:當原告有理有據地指控一家美國公司(其行為主要發生在美國境內)明知故犯地為酷刑或法外處決提供了定製化的實質性協助時,美國法院是否應該完全拒絕受理此類案件?

一概禁止的做法會傳遞出令人不安的信息。它會告訴企業,客戶的地緣政治敏感性越高,保護力度就越大。這暗示著法律足以約束小型企業,但對於業務涉及強權國家的大型企業卻過於脆弱。

正義與外交並非必然對立。外交旨在維繫政府間關係,而正義則探究具體行為者是否違反了具體的法律義務。當案件與外交政策存在真實且具體的衝突時,法院可以認真對待。但當「外交關係」淪為逃避任何調查的寬泛藉口時,便不再是審慎,而是有罪不罰。

針對思科的訴訟仍基於指控,思科否認這些指控。原告尚未在庭審中證實其主張。但擺在法庭面前的問題就是,他們是否可以嘗試。關於這個問題,原則應該很明確:當被指控明知故犯地在美國本土製造迫害工具時,這家科技巨頭不應該能夠以外交手段來掩蓋自己。

作者簡介:

孫燦(Can Sun,音譯)博士,擁有耶魯大學法學院(Yale Law School)的法學博士學位和普林斯頓大學(Princeton University)的哲學博士學位。

原文:Why Tech Giants Cannot Hide Behind Diplomacy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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