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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子:论中共中央组织部一文件的非法性

——兼论退休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的自由和正当性

文子:论中共中央组织部一文件的非法性
法律的效力和权威,来自于它的产生经过了法定的程序,而不是个人意志。图为乌云密布的北京天安门广场。(Getty Images)
2026-07-2808:24 中港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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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6年07月27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法律的效力和权威,来自于它的产生经过了法定的程序,而不是个人意志。而且,法律从未禁止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从事一切营利性活动。它的限制是理性的,更是有限的。

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中共党内的内部文件。从法理上说,其效力不应高于法律规定,且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但它事实上却凌驾于法律之上了。

该《意见》发布于2013年10月19日,文号:中组发〔2013〕18号。该《意见》不仅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也违背市场经济原则,更与民族人才战略相冲突,早该被废止,但到今天,它还被发扬光大了。这突出地表现地,各系统每年都严厉禁止和查处退休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凡不听劝阻者,他们都要祭用家法,对“违规”退休人员“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意见》分为两个部分:《意见》本身和2013年12月4日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说起来,答复意见的精神应在《意见》规定的范围内,但事实上,答复意见显然突破了《意见》的规定。这在法理上同样是行不通的,但在中共的党内传统上,那是非常正常的,而且在实际执行中,答复意见的效力,会高于《意见》本身的。他们历来都是法随言出嘛。

根据《意见》的标题,可以看出,它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根据公务员法,县处级以上才算领导干部吧。但答复意见就扩大了。它说:《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哈哈,早知如此,《意见》起草时,为何不把“领导干部”中的“领导”二字去掉呢?不过,中组部知道,下边没有人敢质疑,任何荒唐都不算荒唐,谁让人家手中有生杀大权呢?这种作风,那般霸气,不是世界上其他任何政党能够hold住的。

《意见》第四条规定,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正常的理解,这条针对的对象,是担任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这样才能与《意见》第一条相呼应。可是,答复意见又加码了,它说:“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的……应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简单总结一下:根据该《意见》,即使是普通党政干部、即使是已经退休,你也终生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否则,他们有权对你“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这里有几个问题,笔者认为中共中央组织部有责任予以回答,同时也给全中国人民一个交待。

一、公务员退休后所拿的退休金,是其应得的合法收入吗?

二、所谓“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是在退休金之外还是在退休金之内?

三、如果“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在退休金之内,那么,具体金额是多少?

四、如果退休金之内包含“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其法律依据在哪里?人民凭什么给公务员提供“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老百姓为何没有这些待遇?

五、对不听话的干部“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这属于处罚还是权利义务的交换?它依据的是家法还是国法?具体如何执行?取消待遇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目的有怎样的因果关系?

笔者相信,中共中央组织部根本不敢直面这几个问题。它肯定不敢承认公务员退休金中包含“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它肯定会说公务员退休金是合法收入。既然如此,在法理上,你有什么权利对退休人员指手划脚?

根据现代法制理念,权利义务要对等。从法律上讲,党,只是一个社团组织,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相互没有人身依附或隶属关系。

中共中央组织部今天之所以还敢随意发号施令,是中共至今没有摆正自己位置的直接体现。1215年英国《大宪章》早就确立了“王在法下”的政治格局,而二十一世纪的中共仍然还抱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狂想。它认为,所有公务员正是它最能得心应手拿捏的臣子,它对他们仍然有生杀予夺之大权。

该《意见》用“反动腐朽”四个字来形容,毫不过分:

一、“一刀切”式的全面禁止,是对全体退休人员的公然侮辱。

全面禁止,必须基于这样的“坏人假定”:即,99%的退休人员,一旦经商办企业,都会作奸犯科。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一禁了之才是恰当的。

二、“一刀切”式的全面禁止,违背科学的治理原则。

退休公务员经商,会杜绝出现负面结果吗?也不会。但不能一禁了之。这就像,贪污腐败的官员还少吗?你就全面封锁整个官僚体系吗?当然不行。

同样,退休公务员经商,肯定也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人会在经营过程中犯罪。正确的做法是,谁有问题就依法处理谁,人家没有问题,你就无权对人家有半点干涉。从民法上,法无禁止即可为;从行政法上,法无授权即不可为。中共对该原则,应有最基本的尊重。

海阔凭鱼跃,天高凭鸟飞。这样的社会才会生机勃勃。“一放就乱,一管就死”,是当权者无能的表现,这样的当权者必须下台。可以看看,美国管理枪支也没有中共管理退休公务员那么费劲。

美国公民有持枪自由。你从商店购买枪支,只需要你自己填写一张申请表,表上写上你“无犯罪记录”等符合性条件。这里,不需要你提供任何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也没有人对你进行任何调查,全凭你自己申报。因此,其管理成本几乎为0。但你若故意瞒报,你的成本就大了,你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只有总统的儿子才可能获得特赦。

三、“一刀切”式的全面禁止,是对人才的肆意浪费,是对整个中华民族的犯罪。

“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材。”人才是具有能动性的生产力。而退休公务员队伍中,有部分人是真正的专家学者。如果他们愿意在退休后继续工作,无论他想干什么,政府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热情支持。他们有工作经验、有业务技能、有法律观念,他们算得上社会的精英群体。如果一个当权者对他们还不能保持信任,那么,这个社会上你还能信任谁?只要你不信任,人家就不能经商办企业,这个社会还有几个人有资格经商办企业?反过来,人家经商办企业,为什么要经过你的首肯?

四、“一刀切”式的全面禁止,剥夺了部分退休公务员改善生活困境的向往和追求。

真正的领导干部,退休时也许早已挣得盆满钵满,但一般公务员退休时,很可能尚未脱贫,或许由于其他情况返贫。对于他们来说,本身不想干也不得不干。“一刀切”式的全面禁止,或者干了也不能领取报酬,他们怎么生活?中组部打算用党费给予他们救济,还是问他们:何不食肉糜?

在此,笔者还想多说几句:目前全国,中共已有党员过亿人。按平均每人每月交10元党费计算,每月全国的党费收入就超过10亿元,每年超过120亿元。请问,钱呢?在中共拒不公开党费收支的情况下,呼吁各位党员:拒交党费!这也是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对等。

五、他们明明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限制了你的自由,你还没有诉权。你就是诉了,也没有人敢支持你,你只有碰得头破血流。

一旦不可诉,意味着侵害你的力量高于法律。他们就是皇帝,你就是臣民。你如果想抗争,他们就有一百种方法刑事你。正所谓:

你跟他讲法制,他跟你讲政治;

你跟他讲政治,他跟你耍流氓;

你跟他耍流氓,他跟你讲法制。

一个循环下来,你将要失去什么,那不好说。你肯定会遭受财产损失,因为你兜里的一切都掌握在他们手中。你也可能会失去生命,因为他们想碾死你,就像杀死一只蚂蚁,哪怕你是前总理也不行,更不必说像李宜雪这等草民。更有甚者,你的家人也很可能被连累。

一党独裁,遍地是灾!《意见》及其答复意见,它所反映的,不仅仅是全面禁止退休公务员经商那么简单,它反映了中共坚持违背宪政民主、将自己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的狂妄,反映了它公然践踏人权和自由的反动本质。中共与历史潮流背道而驰,必将被历史车轮碾得粉碎。

责任编辑:金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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