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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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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日讯】▼消费者申诉案件内容简要

据消费者王XX小姐述称,其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九日(星期六),在家中看电视时,电铃突然响起,一位自称是大台北瓦斯公司员工的男子,背了一袋资料及装备,表明公司为使客户安全使用产品无虞,例行性到府作安全检测,以防瓦斯泄漏,并强调“免费检测”。王小姐心想检验瓦斯安全状况乃居家所必需,有益无害,且系免费服务,何乐而不为哉?故欣然引导该男子入内检测。该名男子从袋中拿出仪器作约一分钟的检验动作后,转身向王小姐说:“你怎么还没装安全开关?”随后表示,瓦斯公司为回馈用户,特别提供补助基金,凡既有客户欲安装最新、最安全的“瓦斯定时自动关闭防爆装置控制器”,每枚补助新台币肆仟元整,一户以两枚为限,且优惠方案只到本月十日止,刚好是明天!(幸好他今天来了)该男子一面讲一面翻动手中厚厚的资料夹,书面资料中,每页标题都有斗大的“大台北瓦斯……”几个字。王小姐暗自窃喜,马上签约安装两枚,并立即刷卡支付新台币柒仟捌佰元,心中还满心喜悦,幸好及时安装,获得瓦斯公司捌仟元补助。直到王小姐的弟弟回家得知此事后,告知其姐该瓦斯开关在坊间仅捌佰元即可购得,王小姐至此始知受骗,乃向本会申诉并询问如何解决。

▼法律意见答复及事件发展

一、此种销售技俩屡见不鲜,姑不论其故意以“大台北瓦斯……”几个字混淆视听的行径是否构成刑事诈欺罪(据悉本年已有二例遭检察官以诈欺罪起诉),仅就消费者保护法之规定解析如下。

二、本件销售模式系属消费者保护法(简称消保法)第二条第九款所称“企业经营者未经邀约而在消费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而发生买卖行为”之“访问买卖”,系属“特种买卖”之一种。此种在毫无预期和准备下发生消费行为之消费者,必然欠缺对产品之充分认识和考虑,故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特别明文予以保护:“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且同条第二项规定“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项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亦即消保法对于此种买卖型态强制规定消费者得不附任何理由解除契约请求返还价金,但务须注意应于七日内以书面为之(或以退货方式为之)。

三、依消保法施行细则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前开“七日”自收受商品翌日起算,最晚于第七日应“发出”书面通知(一般以存证信函为之,俾供举证),或将货品“交付”运送。若以书面通知者,企业经营者应于收到书面后,一个月内,至消费者处所取回商品。

四、依上述消保法及其施行细则之规定,本件消费事件极易解决,王小姐只需在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星期六)前以存证信函解除契约,后续只待厂商负责拆卸、退款即可。倘厂商未依法履行义务,届时再向本会申诉。

五、世事难料,王小姐在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听闻本会建议后,得知其在法律上受明文之强力保障,因此直接打电话向厂商抗议,经该厂商道歉并表示同意于下周一上班时(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派员工来拆卸并退款,王小姐获得厂商善意回应后,整颗心安了下来,也轻松地免除了缮发存证信函的劳烦。

没想到王小姐在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再度电询本会:“厂商明明爽快地在电话中答应了要退钱,可是他没如期前来,现在竟不认账!我没发存证怎么办?”

您说怎办?本会只能再度强调,七日!书面!不附任何理由!法律对您已作了最优厚的保障,但您不能忘记权利行使的方式及期限!

作者为王中平律师(中国海峡两岸消费者保护权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台北市消费者保护权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转自台湾大纪元时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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