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上诉两年一朝判:补偿费不抵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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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4日讯】湖南湘潭县一农民在当地看守所关押期间,被同室犯人殴打成重伤,猝死在医院手术台上。案发后湘潭县看守所申明他们没指使犯人殴打死者,所以不负责任。然而死者家属认为既使看守所没指使打人,也负有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于是死者家属控告看守所渎职行为,历经两年多,近日终有了初步结果:湘潭县看守所补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8000元(人民币)。

据湖南东方新报2003年10月13日报导,湖南省湘潭县杨家桥镇碧源村男性村民周国安,两年前因非法制造枪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周不服判决,上诉湘潭市中级法院,然而就在他上诉被关在湘潭县看守所期间,被同监室犯人犯打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在手术台上。死者家属以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没有打击“牢头狱霸”为由,控告看守所渎职行为,并向法院申请国家行政经济赔偿。此案历经两年多,近日于有了初步结果:湘潭县法院判处,湘潭县看守所补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羁押看守所遭殴打丧命

2001年4月24日,周国安被湘潭县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天被收监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第四监室。一审宣判后,周不服判决,正在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5月中下旬的一天,收监中的周国安被同监室的犯人陈铁根唆使犯人唐峰、杨富强、唐军、刘宏伟,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多次殴打周国安的胸、腹、背等部位。5月30日,唐峰等人再次用拳、脚殴打周国安的腹部。六天后,也就是6月5日,周国安将自己痰中带血丝、胸口痛等症状告诉了狱医,随后周才被送往湘潭县第四人民医院接受检查治疗。第二天(6月6日),周国安在治疗中猝死在手术台上。

*家属为告看守所 踏上两年的上诉路

2001年6月15日,湘潭市检察院对周国安的死作出了鉴定结论是“外伤性多发性脾破裂(迟发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6月21日,主犯陈铁根赔偿周国安家属5万元(人民币)。湘潭县第四人民医院也一次性补偿了周家1万2千元。

周家认为湘潭县看守所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其渎职行为与周国安的死有必然因果关系,于是,死者家属自2001年9月起,就踏上了两年的上访路。首先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湘潭县法院先是不予立案,死者家属便告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由该院裁定:湘潭县法院驳需立案。然而立案后,湘潭县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死者家属再度告到湘潭中院,中院裁定湘潭县法院重审。于是,今年8月22日再次开庭。自2001年9月起,

*漫长的上诉终有结果

该案审理在压力下接受了审理。据法院公布的审书称,周国安的死不是监管狱警唆使犯人所为,他们发现周被同监室犯人殴打时,及时进行了制止和处理,并对杨富强、唐峰等人实施了戴铐处理,将周转至第六监室,同时对周进行问诊治疗并送往医院,因而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但法院同时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同监室的人犯殴打致死,湘潭县看守所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应给予被害人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因而作出了上述判决。

另据大纪元记者获悉,接到湘潭县法院判决书后,死者家属不满上述判决,他们也不同意判决书中关于湘潭县看守所责任的叙述,他们称,既然看守所象判决书中所描述得那么负责公正地管理,为什么还会有人被活活打死呢?若我们的要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那为什么还给我们8000元呢?这本身不就茅盾。接着死者家属又表示,两年多的上访使他们精疲力尽,8000元还不够两年了的医药营养品开销,他们称他们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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