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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田: 法治与人权

陈金田
2003-11-01 03:53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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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日讯】法律是人类生活共同体(族群﹑部落﹑国家等)中为形成秩序﹑维护和平(解决冲突)﹑实现自由且可透过权威机关之强制力所实施的规范。现今人类社会世界里﹐常会以法律来规范某种权力的过度膨胀或防止个人以不当手段危害公共秩序﹑窃取他人与公共利益。若无法律的存在﹐则人类的个人私欲将会无限度地扩大﹐威胁其他人与公共的利益﹐使公共秩序毁坏而崩解。

法律存在的终极目的为何﹐笔者认为可用“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建立法治社会”一句话予以解答。“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是现今人类思想的主流价值。从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到《世界人权宣言》﹐都在在揭示﹕自由与平等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可被剥夺﹑侵犯。各国也以此作为立宪的最高宗旨﹐并以宪法来阐述人权的可贵﹑陈列人权的种类﹐并设计出许多保障人权的机制。美国在1791年﹐即将基本人权入宪﹐并于《宪法增修条文》第9条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种权利﹐而认为人民所保留之其他权利取消或忽视之。”自此﹐人权的优位性被全世界人类与各国宪法所接受﹑认同。

然而﹐虽然有宪法作为国家承诺捍卫人权的法律基础﹐人权保障的落实最终也仍须由政府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来加以履行﹐这就产生“法治”或“依法行政”(rule of law)的观念﹐即国家之一切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来行使﹐没有法律的授权﹐政府即不得对人民有任何强制或干涉的作为﹐不得滥下行政命令或行政处分。为了避免国家的行为危害到人民的基本权利﹐更要将国家的权力透过宪法予以分化﹐使其达到互相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的效果﹐而使任一种国家的权力得以受到节制而不会过度膨胀及滥用.此即是所谓的“权力分立”。英国艾克顿爵士(Lord Acton)即说得好﹕“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地腐化。”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法治来约束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因此﹐法治社会的目的﹐就是要依法律来规范﹑管理一切侵犯公共秩序和法律利益的行为﹐而不使法律所保障的权益受到损害。美国法学者庞德(Roscoe Pound)即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其任务是调整社会上冲突的利益﹐以保障社会众人的实际利益。

法律的重要性不仅如上述所言﹐其更重要的意义﹐则尚在法律及其所要维护的权利和利益必须是人民所共同同意的﹐而不能是有权者单方面的意思决定。人类先天地拥有理性﹐知道选择藉由法律来充分阐释并维护自身所拥有的天赋权利﹐也与其他人的权利相互协调与共存﹐在法律当中享受自由。因此﹐人类早就自我觉醒到﹐要维护自身的生命﹑自由﹑平等﹑以及与追求自我幸福的权利﹐就不得不让渡部分权力出来﹐成立国家﹐要求政府机关执行经由立法程序所展现的人民普遍意志﹐以保障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完整性。而正因为每个人都具有理性可以判断是非利害﹐所以每个人都应该有主张和表达其利益的机会。这就使法治与民主有所关连﹐而同时构成立宪主义的根本内容。民主即是“服从多数﹑尊重少数”。它必须建立在“我虽不同意你意见﹐但仍愿意维护你说话的权利”的尊重与包容的宽容哲学基础之上。职是﹐法治不能脱离民主﹐亦唯有法治才能保障民主。这才能使每个人有同等的机会参与立法﹐使法律合乎公平与理性﹐而令每个人都乐于去遵守法律﹐如此也才能真正实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内人人自由”。所以﹐政府有责任依法提供人民拥有最大的幸福及安和乐利的生活。若否﹐则诚如美国《独立宣言》所主张者﹐人民可经由自由意志选取合乎其要求的政府为其服务。而若欲长远保有民主法治的祥和社会﹐其根本则在于法治教育的落实﹐以期人人都能知法﹐进而守法。

时已至今﹐世界人权的维护仍有令人遗憾之处。如在英国的印巴及回教少数族群﹐为了“家族荣誉”竟然允许将与外族通婚或不听从家族婚姻安排的女儿杀害﹐将人的生命视如粪土。人类早该从种姓阶级的禁锢内挣脱出来﹐而迎向天赋人权的怀抱﹐更因此而建立民主宪政的法治国度﹐而不必再担心受到权威者的任意侵害。美国《独立宣言》早就揭示﹕“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我们应将人权的普世价值更加予以宏扬﹐使其深植每一位世界公民的内心﹐致力透过各种的宣言﹑法律和教育加以强化﹐以早日建立人人认识自我权利并且尊重他人人格的人权世界。源自﹕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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