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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 投票禁带照相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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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钰婷╱台北报导〕台联立委陈建铭昨天召开记者会表示,为避免照相手机成为贿选利器,选民藉由投票“自拍”再向桩脚回报,中选会应严禁照相手机等物品携入投票所﹔台联立委钱林慧君也提案修改“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增列授权选务机关得禁止选举人携带手机、数位相机等产品进入投票所的规定,并订定相关罚则。

 对此,中选会一组科长江清松表示,早在民国八十九年,中选会就注意到手机的问题,当时考量手机可能妨碍选举秘密投票,依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三条,以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做出行政函释,要求进入投票所的民众应关闭手机。

 对于日益普遍的照相手机,中选会也正密切注意,将尽速召开例行委员会讨论,在总统大选前提出因应措施,目前评估应该有规范的空间。

 陈建铭说,随着大选逼近,近来频闻蓝绿基层选务团队纷纷口耳相约,要求新“麻吉”族群以手机拍下选票的方式“明志”,企图藉由手机即时监票,以巩固犹疑不定的年轻中塚票。

 他说,藉由手机“明志”的作法已违反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以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有关“选举人圈选后,不得将圈选内容出示他人”的规定。

 钱林慧君也表示,这类高科技产品若不设法管制进入投票所,极有可能成为行贿者与受贿者两造间给付期约贿款的凭证,考量现行法律并未具体限制选举人不得携带兼具拍照功能的手机进入投票所,而投票圈记所需时间仅数分钟,禁止照相手机进入投票所,当不致引发民众之不便,应无侵犯人权之虞,因此她提案修改选罢法,增列“主管机关对于无记名投票之选举,为避免刺探、泄漏票载之圈记内容者,得禁止选举人携带相关摄影照相机具进入投票所”。

 在罚则部分,钱林慧君主张,携带相机进入投票所而不服从制止者,拟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万元以下罚金﹔至于装设偷拍器材者,除得没入机具外,对行为人、教唆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锾。(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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