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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不得卖退烧药给发烧三十八度以上民众

2003-05-22 19:40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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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二十二日电)卫生署今天表示,为避免防疫漏洞,即日起民众到药房购买感冒糖浆或普拿疼等具有退烧作用的药品,药事人员必须先询问民众是否发烧,药事人员不得贩卖退烧药给发烧三十八度以上的民众,且如果发现购药者有疑似感染SARS症状,必须立即通报卫生机关。

卫生署表示,如果药事人员没有依照规定处理,且事后被检验出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病患,卫生署将依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和药师法第二十一条,直接处罚开业或驻店药事人员,罚金新台币九万元至四十五万元。

卫生署药政处副处长余万能表示,若民众至药房购买退烧药,药师应先询问民众是否发烧三十八度以上、咳嗽或呼吸困难、腹泻,或前十天是否到过大陆、香港或有院内感染的医院,如果有上述情形,药师必须立即通知卫生机关,不可卖退烧药给消费者。

如果没有接触史,只要单纯发烧至三十八度以上,药师也应建议民众至“发烧筛检站”,以免SARS病例因为服了退烧药而无法筛检。

余万能表示,如果确定不是因为发烧需要用药,例如牙痛或头痛,药房仍然可以卖具有镇痛解热的药品给民众,并依照药事专业知识提供用药服务。余万能指出,卫生署已函文请药师(生)公会通知所属会员上述新规定。另外,药政处每天提供一线免费咨询电话(0800-058828),供民众或药师咨询相关用药规定,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时至晚上十时,周六、周日为上午九时至晚上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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