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议员向法院提建议书 支持起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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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讯】法轮大法信息中心6月11日报导/6月9日,多位美国国会议员向美国法院提出有关诉江案的“法庭之友”建议书(Amicus Curae brief),表达美国国会议员对诉江案的支持。他们表示,鉴于原告指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美国政府出面干预此案,所以对此问题就特别关注。

建议书是由美国国会议员,民主党成员汤姆-岚透斯(Tom-Lantos)发起,到目前为止已有39位国会议员在建议书上签名。

2002年10月,前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等人在伊利诺伊州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被以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酷刑等罪名起诉。因为610办公室在中国和美国迫害法轮功中的角色,这个诉讼案也将其列入被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被告出庭,相反他们避开法律渠道,试图通过外交手段来取消此案。

建议书中强调了国会对审理此案的态度:“首先, 这个案件提出人权的问题,是长期以来被认为是美国对外政策的关键问题,美国国会曾多方面参与这些问题。美国国会不仅通过了《酷刑受害者保护法》以保护世界各国人民不受人权伤害,而且在这个法案的立法历史中,国会还进一步对法庭准予《外国侨民民事侵权赔偿法》在国内外给予类似人权保护的各种方法表示了支持。美国国会还发布命令确保美国所提供的海外援助不得给予那些大规模持续侵犯世界公认的人权的政府。”

自去年十月江泽民访问美国芝加哥,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以来,中国政府派出各类代表团访问美国,向美国政府施加外交压力,要求动用“元首豁免”条款,终止此案。江泽民已经将此案上升到关系中美两国外交关系的层面。

建议书明确表示,江泽民不再是国家首脑,不应享有《外国元首豁免法》中的首脑豁免权。同时要求法院应该仔细地考虑这是对一个非民主政权国家提出的问题。建议书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说是一个民主国家,江得到的权力没有经过民主选举过程。相反,江的掌权是由于镇压1989年的民主运动。在他当政期间,美国国务院称其为“独裁统治”,大赦国际、人权观察等知名机构,甚至美国国务院自己的国家人权报告中都记载了被告江泽民政府对其自己的人民采取的系统残暴的人权侵犯。

美国司法独立,实行行政、国会、司法三权分立。美国国会议员等可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法庭表达对案件的看法。

美国国会长期以来一直关心世界各地的人权保护和发展,并参与了民事诉讼法律多项条款的监督和制定,这包括《外国元首豁免法》、《外国侨民民事侵权法》、《酷刑受害者保护法》等。

据悉,专责镇压法轮功的特殊权力机构610办公室日前正在中国境内大肆抓捕有意作为原告,参与起诉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五月20日,美国大华府地区一位华裔居民赵兰香,她在中国的亲属赵美玉(法轮功学员)因起草控告江泽民的诉状,被广东惠州公安逮捕。惠州公安局答复赵美玉在美国亲朋查询时却说:“她犯了很大的罪。”

发生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伊利诺伊州北区东分院的起诉江泽民案件,原告:A,B,C,D,E,F 及其他情况类似者,叶蔚,汪浩。被告:江泽民及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即610办公室)。民事案件编号:02 C 7530。

被控“种族灭绝罪”的江泽民案,一月十三日由律师商定三月十三日为第一次聆讯时间。三月正是江卸下国家主席职位的时候。原告律师已于4月14日向法院递交被告江泽民及610办公室的罪证材料以及诉案的法律程序证据。

建议书建议法庭不要在此刻取消对此案的审理,而是在法庭上根据案情内容判断此案。(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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