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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杀犯陈锡卿 四度暂逃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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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才假释出狱五天的陈锡卿,竟伙同昔日狱友吕金铠,以征家教为名,诱出范姓女大学生后予性侵害再将她勒毙,台湾高等法院今年五月间更四审,判陈锡卿死刑、吕金铠无期徒刑,经两人上诉后,最高法院发现,高院判决有审判长未在判决笔录上签名等违误,遂将前审判决撤销,第五度发回更审,陈锡卿暂时死里逃生。

 陈锡卿与吕金铠于八十二年十二月间,以征英文家教为名,诱骗当时就读于中兴大学的范姓女学生至家中面谈,范女前往应征时发觉有异企图离去,但仍遭陈锡卿与吕金铠制伏,并性侵害得逞,最后由陈锡卿以被害人所着卫生裤将她勒死。

 陈锡卿与吕金铠一审均遭判死刑,历经上诉、最高法院发回四次,台湾高等法院今年五月十三日更四审宣判,合议庭认为陈犯罪手段残忍,在求其生不可得下,依强制性交杀人罪,判他死刑;吕金铠因未下手杀人,合议庭撤销一审死刑判决,改判他无期徒刑,两人床夺公权终身。

 经陈锡卿与吕金铠上诉后,最高法院刑十二庭评议后认为,高院更五审判决,虽由审判长、陪席法官、受命法官出庭宣判,但审判长并未在判决笔录上签名,仅由书记官签名,且未记载审判长不能签名的理由,不符合程序。

 此外,最高法院刑十二庭指出,高院更四审判决,虽认定被告有遭刑求取供的情形,但却依陈锡卿与吕金铠“现场表演作案过程”笔录及自白,作为判决的依据,有违证据法则。

 最高法院判决书指出,被害人究竟是遭勒毙或掐死,前审判决并未详查,且当年虽有采集被害人下体检体进行DNA比对,但当年的鉴识科技,不能像现在以STR方式比对DNA,最高法院认为应该进一步比对,才能昭公信,遂第五度将全案发回高院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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