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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香禁止12岁以下幼童使用 并禁用会产生火焰产品

2004-10-07 14:00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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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7日报导】(据中广新闻戴瑞芬报导) 市售不符产品安全规范的熏香精油,将要在六个月内回收改善。

台经济部标准检验局表示,熏香精油必须明示〔禁止十二岁以下孩童使用,操作〕等警告用语,而且精油产品使用中不得产生火焰。

标准检验局是在10月1号正式公告熏香精油产品安全规范,有六个月缓冲期,让厂商可以回收市面上不符规范的熏香精油,而检验局将不定期抽检,促使业者落实回收瑕疵产品。

检验局指出,〔熏香精油产品安全规范〕,必须在包装上明示〔禁止十二岁以下孩童使用,操作〕等警告用语。

另外,也限制精油使用中不得产生火焰,而在熏香瓶跟精油包装瓶也采取容量限制。

熏香精油产品安全规范已经正式公告实施,六个月缓冲期过后,明年4月1号起,市面上如果还有不符规范的熏香精油产品,将依照消保法规定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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