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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宪案确立国会调查权 但须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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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方旭台北十六日电】大法官作成释字第五八五号解释,让立法院的国会调查权获得扩充。立法院幕僚表示,藉由大法官解释,无论形式或实质的调查权扩充已无争议,但须透过修改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等法律规范途径,才能让调查权顺利行使。

幕僚指出,根据大法官解释,立法院调查权并不限于文件调阅权,经院会决议,还可要求政府或人民陈述证言及意见,以提供必要资讯。除特定事项由特别法规范外,其余应藉修改职权行使法,增列专章,明订立法院调查权的行使规范。

他表示,过去释字第三二五号解释,提供立法院文件调阅权的权限,但仅限于文件,这次解释作为释字第三二五号解释的补充,明定立院调查权可要求人提供证言,获得必要讯息,甚至还有强制手段、罚锾等规定,的确是国会调查权力的扩充。

他也指出,监察院与立法院的调查权,虽然名称相同,但各有不同规范与范围,监察院的调查权附有弹劾等权限,立法院调查权受到解释文一定的限缩,因此两者并不会混淆。无论如何,解释文的出炉都让国会监督的力量更强、更具法制化。

立法院调查权范围一直是各方争议焦点,民国八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立法院三读通过立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修正案,增列立法院得成立专案小组向行政部门调阅相关命令与文件规定,行政院有意提出覆议案;虽经协调撤回,但民进党立委已提出释宪案。

因此大法官才做出三二五号解释,强调宪法虽未明定立法院调阅权,但却符合宪法关于立委集会行使职权之规定,只是需要院会通过始得行之。因此日后立法院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才有专章规范,并依此成立许多调阅小组。

包括亲民党籍立委周锡玮(台北县)等人,主张立法院要发挥国会制衡功能,除调阅权外,还需握有针对人的调查权与听证权,也提出释宪案。只是昨天出炉的大法官解释文,肯定了立法院调查权的必要性与合宪性。

周锡玮指出,大法官会议解释文出炉后,应尽速完成立委听证调查权相关程序立法,并由立法院成立特别委员会,调查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但他认为,解释文给行政机构与官员“对于可能影响或干预行政部门有效运作之资讯,均有决定不予公开之权力”,对国会调查权有很大影响。

亲民党籍立委李鸿钧(台北县)表示,大法官既然认定立法院拥有调查权,立法院应该赶快立法,让国会行使调查权。毕竟文件调阅难以调查弊案,调查权才能增强国会监督能力。

正如部分立委质疑,释宪文虽规定立法院可行使调查权,但仍须合乎权力分立及比例原则,并有很多限制。如何确保权力分立、制衡原则,立法院在相关立法过程,需格外审慎,以免再度落入宪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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