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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实施广告新法发布虚假广告最高罚三万

2004-12-22 21:48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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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淳良北京二十二日电﹞中国国家工商总局最新制定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三项法规,将于明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按照新法,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罚人民币三万元。

中国有关官员透露,“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工商总局首次以总局令的形式,对广告经营许可证进行规范。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新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对广告发布经营单位的门槛要求更加严格,比以前增加了需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广告专业人员等条件,同时规定对这类单位工商部门将不再核准代理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

新的施行细则还规定,中国大陆的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的,应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新办法规定,对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以及广告经营者协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将被责令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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