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笔会呼吁中国释放作家黄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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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8日讯】(美国之音记者海彦香港报导) 在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前夕,国际笔会呼吁中国政府释放因所谓“颠覆国家政权罪”,在今年9月27日被判十二年监禁的记者兼网络作家黄金秋,笔名“清水君”。同时,黄金秋的辩护律师认为,江苏省高院对于黄金秋上诉案的相关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国际笔会的狱中作家委员会12月7号发起全球性运动,呼吁释放被捕入狱的中国、马尔代夫和越南三个国家的网络异议人士。该委员会在中国部分中,详细讲述了作家兼记者的黄金秋(清水君)的案件,敦促立即释放黄金秋和其他六十多名网络异议人士。

美国之音记者12月8日星期三,采访了黄金秋的辩护律师、上海天易律师事务所的郭国汀,了解黄金秋的上诉情况。郭国汀表示,黄金秋的上诉过程中有一些他认为是违反《刑事诉讼法》情况。

*江苏高院违反《刑事诉讼法》*

郭国汀说:“刚刚12月1号,到江苏高院跟他们交涉,因为高院决定书面审理(上诉案)。影响这么大的案子,而且是判刑判了这么重的案子,又说是罪行重大的案子,怎么又书面审理?更何况一审判决主要有几个事实它没弄清楚。一个是黄金秋发表的几篇文章,特别是关键的、被他们认为是最反动的,实际上是黄金秋以个人名义发表的,并不是以政党的名义,不是以那个中华爱国民主党的名义发表。但判决书认定他是以爱国民主党的名义发表的。这个是性质就不一样了。第二个方面的事实是,黄金秋到底有哪些行为是属于‘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它判决书也好,起诉书也好,都没有任何的认定,是一句空白的、空洞的话。这个等于也是事实不清。那么,进行书面审理的这种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那本案属于事实不清的案件,所以,按法律规定是不能按书面审理的。那么它之所以书面审理当然有它的考虑,因为我也跟法官申请,二审我要请记者旁听,国内外的记者都有,好多都表示要参加旁听。那它采取书面审理就根本没法旁听。”

郭国汀律师还透露,作为辩护律师,他有权力复印黄金秋案的相关档案,但却遭到拒绝。他说:“同时,我要求阅卷也被拒绝。这是很反常的现像。可以这样说吧,我当了二十年律师,从来没有被拒绝复印有关的案卷资料。这个案子上述审这么特殊,就令我感到上诉的结果很不乐观吧,因为正常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权力,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上诉法官居然能够一口拒绝,这个做法太离谱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因为要接着马上出差,我要求法官,如果他是书面审理,也要给我充分的时间,让我撰写辩护词吧。结果,我本来是要求下周一提交,那法官一直强调案子的审限,必须在今天下午三点终以前提交。那么搞得我,实际上只剩下一天的时间写辩护词。”

*黄的言行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上海的郭国汀律师表示,黄金秋案的关键在于,黄金秋的网上行为和言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相反,他的所有行为都是受宪法保护的。郭国汀说:“黄金秋在网上组党,或者在网上发表政论文章,或者是对执政党呀或者是对政府提出批评或者批判,哪怕你批判,或者是指责,这种行为构不构成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罪’。这是案子的关键所在。我们认为肯定不构成,因为这个是一个结社自由权,这是全世界,基本上所有的国家公认的。还一个就是说,言论自由权,更是宪法或者世界人权公约呀或有关的国际法律明确规定的,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吧对这两个权力都是明确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你证明他组党的目的或者组党的行为本身就是‘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就是为了颠覆国家政权来组党。公诉方也好,法院也好你都不能证明这一点,也没法证明,事实上也不是这么回事。那你认定他写文章就是‘颠覆国家政权’,以言治罪治到这个程度,也是首例可能。”

郭国汀律师认为,“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款立法的本意是针对有颠覆国家政权权力的人士的,不是针对一般无权平民的。他说:“何况黄金秋本人是一个今年才三十岁的书生吗,没有任何的背景,也不是个社会知名人物。按照中国法律规定,这个条款立法的本意是用于防止党政军中的掌握政权的这些当权者实施这种行为的,并不是针对一般的老百姓的。就是网上发表文章的行为构不构成‘颠覆政权’的行为?如果把这两个划等号,那我想现在中文网上像黄金秋一样的作者呀成千上万,很可能真是人人自危。”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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