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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诉江案 立委律师学者吁法院勇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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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赵晓慧台北报导)对于台湾高等法院做出台湾诉江案不具管辖权的判决,多位立委、律师、政治及法律学者均表示不能理解,他们呼吁台湾司法机关应该勇于管辖,还正义于人间。

昨天下午(十二日)台湾法轮功前往台湾高等法院递状后,在立法院召开记者会,立法委员林浊水、台大政治系教授明居正、台大法律系教授谢铭洋均到场声援。

立委不满台湾法院的消极态度

看过台湾高等法院的判决书之后,林浊水大表不满,他认为台湾法院应积极寻求保障台湾人民的途径,要求中国最高法院对江泽民等人的引渡,或将此案转移给中国最高法院审理。

林浊水说,虽然众所皆知中国的司法受到行政的严重干预,但不能视为理所当然,该理所当然的反而是“司法应独立于行政之外”,台湾法院应以此一普世原则要求中国法院提供协助或引渡,但台湾法院在未寻求一切努力之前就轻易放弃保障人民权利,态度实在过于消极。

林浊水还说,以两岸分治的现况来看,中国继承了中华民国大部分的领土,也应当继承中华民国当年所签署的国际公约,所以中国的法院没有理由继续屈从行政干预,而不实践人权公约及人权保障。

政治学者:人权高于国家权力是普世潮流

台大政治系教授明居正则表示,在过去的政治史当中,个人的人权价值并不受重视,但近两百年开始逐渐受到重视,国家权力已受到约束。

明居正举例,当国际组织颁布裁决时,国家主权会让步,例如:香蕉买卖的判决、烟草的倾销等。另外,战争行为也受到约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政治或军事领导人,不能以国家主权之名进行残害人权之实。

明居正强调,人权的价值高过于国家主权的价值,已是普世的潮流,对于犯下“残害人群罪”、“残害种族罪”、“种族侵袭罪”的人,绝对适于法律的追溯及惩罚,这不仅是还正义于人间,也吓阻独裁者对人权犯罪。

法律学者:台湾绝对有审判权及管辖权

谢铭洋说,一个诉讼案要成立,端赖“审判权”及“管辖权”的确立,就是对犯罪事实的溯追、该由哪个法院出面审理,依照台湾的《残害人群治罪条例》及《刑法》第七、八条,台湾法院对江泽民绝对有审判权。

至于管辖权的正当性,谢铭洋表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台湾最高法院应该指定一个法院受理。

人权律师:司法在于保障弱势

长期关注此案的台湾人权促进会会长魏千峰律师,回答记者询问对判决的看法时表示,法院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台湾因长期退出联合国,法官及检察官较无国际法的素养与经验,所以容易认为不具管辖权。

但魏千峰强调,法官也不能因为这个条例没被引用过,就判定不适用,此外,这次所引用的条例公约在民主国家已属共识,对于集体性的迫害应该加以制裁。

魏千峰说,美国在十八世纪时已制定一种法律,当外国人在自己的国家受到迫害时,无法在自己国家的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时,可以在美国请求救济,在廿世纪末已有类似的案件在美国成立。他感慨地说,两百年之间法律依然没有沉睡,美国的观念值得台湾的国际法及宪法的学者进行讨论。

他说,或许《残害人群治罪条例》五十年前的制定是应付心理,但今日若能正视保障台湾人民的需要及正义的需要,就能赋予此条例前瞻性的意义。

魏千峰最后强调,司法是保障弱势的,所以台湾的法院应该勇于管辖。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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