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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禁带手机摄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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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为避免民众投票时携带行动电话,肇生违反投票规定事件,中选会昨天明确指出,只要民众不遵守规定,将一律不得进入投票所领票并丧失投票权,希望民众切实配合。

 在行动电话已普遍具有照相功能情形下,为避免投票时发生违反秘密投票事件,中选会日前要求三二○当天民众进入投票所领票前,应先寄放手机或摄影机,但地方选务人员则担心,在法律没有明定不可携带手机的情况下,执行会有困难。

 中选会昨天表示,虽然选罢法并无明文规定不得携带手机,但仍可援引“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有其他不正当行为,不服制止者”,由投开票所主任管理员会同主任监察员“令其退出”,如果已经领有选票者,选举票将被收回,并将事实附记于选举人名册,而且如果情节重大,就将专案函报所属地方选举委员会。

 根据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如果民众坚持不依规定交出手机,又不听令退出投票所,最高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中选会规划,三二○当天每一投票所入口处都会张贴“禁止携带手机或摄影器材进入投票所投票”的标示,选举人进入投票所后,先由负责查验国民身份证的管理人员予以口头告知,如果选举人有携带相关物品,就必须交由投票所主任监察员代为保管,并于物品上贴上标签,待完成投票行为后,再由主任监察员验明身份后发还。

 如果选举人在被告知规定后,没有主动出示并交付保管手机或摄影器材,进入投票所后又取出使用这些物品,投票所工作人员也将依上述规定代为保管。

 如果选举人在进入圈票处后使用手机或摄影机,投票所工作人员将立即制止,如果涉嫌违反选罢法秘密投票规定,或有涉嫌贿选行为,投票所主任管理员将会同主任监察员做成纪录,并请警卫联络警察单位派员处理,同时电话通报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监察小组。

 此外,原本基于三二○投票采取一并领票、分开投票方式,中选会认定误投票匦票仍属有效票,但决策出现逆转改为两阶段领、投票方式后,一般认为选票误投可能性已经排除,因此究竟误投票是否仍应视为有效票的问题,中选会昨天强调仍应视为有效票。

 中选会表示,总统选举票与公投票都是一种民众表达意向的“选票”,因此不该被视为“公民投票法”第五十条所谓“公投票以外之物”,而且基于尊重民众投票权,只要是依规定圈选的“公投票”或“选举票”,即便投错票匦,所代表的价值与效力都不应该被抹杀。

〔记者黄维助╱台北报导〕中选会主委黄石城昨天在立法院预算委员会答询指出,到目前为止,总统选举的选务经费已支付近三亿元,而公民投票原需经费为二亿九千余万元,但因采分隔领、投票的方案,将再增加八千余万元的经费,公投所需的选务经费均将报请行政院动用第二预备金支应。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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