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赵达功:河北省一号文件是在鼓励违法犯罪

一评河北省一号文件

赵达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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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3日讯】
2004年的河北省委、政府1号红头文件是转发河北省政法委出台的《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这个1号文件立即在中国政坛和媒体中掀起轩然大波。文件的内容清晰的表明,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中共组织,启动了赤裸裸的反人民、反社会程序,并成为有组织和利用威权的社会犯罪开端。

文件第七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所谓“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追诉程序”本是法律常识,为何文件要赘述强调呢?本质要害在后面,就是“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现在开始借用了宗教“原罪”概念,也就是所谓民营企业“第一桶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包括偷税漏税、走私贩私、盗窃诈骗等,似乎还不包括民营企业最初的勾结权力机关进行的违法活动。如果“原罪”不追究,那么今天开始的“第一桶金”犯罪也可以不追究,因为创业初期的犯罪迟早要“超过追诉时效”,而“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河北省1号文件实际上是在告诉所有的初期民营企业家:你们犯罪吧!

也许维持中共统治的政治经济基础是在保护经济犯罪上,中共集团并不依赖最广大人民群众,而是依赖通过犯罪手段积累财富的所谓民营企业,确切说是依赖中共权力与资本结合的少数富有阶层,甚至国民经济的发展要通过保护“原罪”民营企业来实现,也可以说共产党把维护专制统治和本身既得利益的希望寄托于资本和财富。我们来看看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金国对保护“原罪”的一段话:“河北省经济要有大的发展,必须在发展民营经济上有大的突破。绝不能认为民营企业都是靠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致富的,而把管理和打击矛头指向民营企业;绝不能认为民营企业在经济纠纷中胜诉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在执法中放弃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他的两个“决不能”表达了中共专制集团对犯罪的认可和对资本的依赖。

资本的原始积累并非一定要建立在犯罪基础上,西方的资本主义发展的确是建立在“剥削”的基础上,对剩余价值的苛刻追求,也曾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从而给共产主义运动提供了社会动乱的条件;但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还不至于等同于中国这样的犯罪积累,中国特色的资本原始积累是在中共专制制度下形成的,这个特色就是毫无制约甚至毫无掩饰的赤裸裸通过犯罪达到其资本积累和财富聚集的目的。当然,这种犯罪是在权力庇护下进行的。

中共当局也曾对“原罪”进行过讨伐,现在看来不过是掩人耳目的幌子而已。河北省1号文件告诉人们,赖昌星、杨斌、周正毅等经济犯罪实际上也是可以认可的,只是他们运气不佳,或者亦可说中共当局只不过通过对他们的惩治让愤怒的平民百姓“消消气”而已。

由此可见,在中国财富几乎等同于犯罪。厉以宁不是要把“仇富”心理消灭在萌芽中吗?其实所谓仇富是对贫困人民的侮蔑,人们所仇恨的是犯罪,尤其是权力犯罪。这方面本人将在另一篇文章中评论。

200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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