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平:杨建利案中国政府违法备忘录

陈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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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6日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月13日以间谍罪及非法入境罪,判处旅美中国学者杨建利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杨建利是美国二十一世纪基金会执行主席。2002年4月26日,悄悄潜入中国的杨建利持假护照准备从昆明出境时在机场被捕。两年多了。杨建利案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为营救杨建利,他的家人、美国国会议员、美国国务院、联合国、国际人权组织以及各媒体均展开了各种活动。

  今年4月26日,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利案的义务法律顾问科恩等撰文认为,杨建利的案子活生生地反映了在中国政治凌驾于司法之上的现实。科恩教授长期研究中国法律,是美国著名的中国刑事法律专家。多年来,他在为被许多被中国政府羁押的政治犯的释放奔跑呼吁之余,也在各种场合发表演讲,告诉美国社会当今中国法律改革的进步。可以看得出,杨建利案使这位元关心中国法律改革进程的外国专家颇为失望。

  据《中国司法观察》了解到的资讯,杨建利持他人护照进入中国是中国政府违法逼迫所致。据杨建利妻子傅湘介绍,杨持有绿卡多年,但一直没有申请加入美国籍,因为他希望保持中国公民身份,有朝一日回大陆“报效祖国”。但由于杨建利1989年自美返回北京参加“六四”天安门运动,被中国政府列入禁止入境者黑名单。在这15年期间,他多次向中国领事馆申请护照延期,但均被拒绝。在法律上,护照是持证人国籍身份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护照,他的国籍资格便无法证明。因此,拒绝给杨建利护照延期等于事实上剥夺了他的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二条规定: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国籍的丧失,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除非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申请放弃中国国籍,中国任何机构无权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国籍。国籍资格被剥夺,还进一步意味着公民基本权利被剥夺。显然,中国政府对杨建利的行为是未经过任何法律程式剥夺杨建利的国籍资格和各项公民法律权利。

  自杨建利闯关回国被关押之后,中国公安、司法当局的一系列行为都构成重大违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杨建利的夫人傅湘于2002年6月22日起程,并于23日抵达北京。她回国的目的是想要探望被中国政府拘押的丈夫杨建利,并争取自己也被侵犯了的权益。但中国警方没有依法给杨建利亲属任何有关他被羁押的消息。根据哈佛学生主办的校报Crimson报道,2002年7月19日报导,中国外交部通知美国驻华大使馆,杨建利被捕的消息将会在近期内通知到家属。如果这就算通知家属或单位,那么也是在中国政府超过了法律规定时间2016小时之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式规定》(公安部1998年第35号令),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等,杨建利有权会见律师。但2003年2月19日,杨的律师依据法律请求会见杨建利,被中国政府拒绝。此后,一直到2003年7月18日,杨才见到了他的律师。此时距杨被羁押已经过了将近15个月。

  2003年7月14日,杨建利被以间谍罪和非法入境罪起诉。自2002年4月26日杨被羁押到杨被起诉,期间长达15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五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二十六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如果把上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所有各种例外情形都算上,法律所允许的从羁押到起诉的最长期限是5个月。迄今为止,外界没有看到任何中国政府出具的延长对杨的羁押的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或法律文书。因此,可以说,中国政府当局对杨至少超期羁押至少10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如果把一审、二审可以许可的延长时间都算在内,法律只允许最长5个月的时间。

  2003年8月4日杨建利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法庭正式审判。从一审到杨建利案件正式宣判,期间经历了将近9个月时间。据科恩教授的文章介绍,在一审之后宣判快到期时,法院以案情复杂为由,把宣判期限推迟了一个月。同时,法院又要杨树的律师莫少平向法院提出再延期一月的请求,但遭到莫少平拒绝。不仅如此,2004年1月8日,莫少平律师就法院逾期不宣判案件一事向最高检察院有关部门递交律师信。2004年2月5日,莫少平律师就逾期不宣判一事再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律师信。

  据科恩教授的文章介绍,即使中国的检察院也曾经承认,杨建利的拘押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但在杨建利案件被宣判后,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当天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是适当的,“完全符合中国的法律”,中国政府外交部发言人说话的无耻可见一斑。

  很显然,杨建利案件从始至终昭示中国政府是一个彻头彻尾不讲法治的政府,丝毫不讲“政治文明”。在这个案件中,中国政府的“结构性蔑视法治综合症”体现的淋漓尽致。从拒绝给杨建利护照延期,剥夺其国籍权和公民权,公民权利受到上述侵权时无法得到任何法律救济,从而最终导致杨建利以身试法、闯关回国被抓,到杨建利被羁押期间中国各个执法部门超级羁押杨建利,连中国的法律监督机构- – -人民检察院也居然以杨建利的案子不是一般的案件为由对其他国家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开脱,这些事例说明,中国政府是一个地道的无法无天的政府。

  为了给杨建利案的超级羁押进行辩护,中国政府的法律监督部门居然以“杨建利的案子不是一般的案件”为由对公权力主体的行为进行辩护,这一点丝毫不让我觉得惊讶。15年前,当我质问为什么对我超期羁押时,审理我的案件的北京市公安人员就说过:“你的案件不是一般的案件”,显然,15年以来,中国的法治没有根本进步,其症结就在于中国政府患的“结构性蔑视法治综合状”,这种疾病已经象恶性肿瘤一样扩散到了中国各个公权力主体的细胞之中,且是不治之症。只是每想到铁窗后的朋友还有他必须忍受着与妻子、孩儿、父母的分离,我才不得不感叹:为什么只有强权审判杨建利而没有正义审判中国政府?

(5/15/2004)

──转自《新世纪》(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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