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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调降未投保强制汽车责任险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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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四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修正案”,除调降未投保强制责任险的汽、机车所有人罚锾,也增订许多条文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与其他请求权人权利。

三读通过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修正案,条文重点包括:

保险人应于保险期间届满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续保,且除非要保人违反据实说明义务或未依约定交付保险费、被保险汽车牌照已缴销或因吊销、注销、停征而缴存、被保险汽车报废或因所有权移转后,投保义务人有重复投保情形,保险人与要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契约。

受害人因汽车交通事故死亡者,受害人遗属请求保险给付或向特别补偿基金请求补偿顺位依序为父母、子女及配偶、祖父母、孙子女与兄弟姊妹,且不论加害人有无过失,请求权人都得依法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或向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请求补偿。

若因汽车交通事故残废者,请求权人得提出证明文件,就保险人已审定之残废等级,请求保险人暂先给付保险金;此外,请求权人若因事故汽车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使用或管理的被保险汽车,于疑义确认前,应由被保险汽车的保险人暂先给付保险金。

投保义务人若未投保强制险,“为汽车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缓;为机车者,处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缓”,罚则较现行法令降低许多。

依本法所处罚缓未缴纳前,公路监理机关不予受理应订立保险契约的汽车办理换发牌照、异动登记或检验,若经限期缴纳,届期仍未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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