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冤民王书学发来的申诉书

标签:

【大纪元1月21日讯】各位领导听听草民的呼喊:

我叫王书学,扶风县天度村人,因我儿王兴科被人污陷,扶风县公、检、法错捕错判,提出赔偿一案,为此提以下问题:

宝鸡赔偿委员会作出与理不明,与法不通的裁决,我申诉如下:

我儿王兴科捕前是个体户,身体健康,众所周知,被人污陷,1996年6月12日被捕,在看守所参加劳动,帮灶,宰猪等活动,身体健康,狱警可以作证,而在判刑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宝鸡中院发文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而扶风县法院一意孤行,以认定维持,不做重审。从而危逼我儿承认,我儿喊冤,而扶风公检法变本加厉、严刑折磨,从1997年8月将王兴科与有肺结核的犯人同室关押,又让死罪犯人凌辱、打骂,身体与心灵受到严重折磨,在1997年10月染上肺结核病,不作治疗,非人折磨使遍体鳞伤,为此病重,生命垂危。

扶风县监狱害怕承担责任,怕奄奄一息的王兴科死于监所,通知家属领人看病,法院办案*(字迹不清)崇洛收取两仟元,票据为保外就医;将瘫痪不能动的王兴科交给家属看病,时1997年12月。

就这样住进持风县医院治疗,交押金费一次五仟元,家属护理接到第一张单子就是前不见古人危通知单,……治疗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转院西安第一附属医院治疗,非人的折磨,已无法治愈。历经30天,我儿在喊冤声中离开了人世。这一切都是扶风县公、检、法造成,宝鸡中院一句错捕错判就不作赔偿了吗?这不容呀!

另外:扶风公检法对于错案一手遮天,包庇陷害人高永梅,如做假证的人,在案件中不择手段,变换血型,使案件无法真相大白。开棺验尸,查明血型,是我八年的上访中路上,在上级领导的支持下,终于拿到了,无罪平反昭雪,这多少坎坷路上,才让儿呜冤平反,然而我失去了儿子,孙子失去了父亲,这一切都是扶风县公、检、法某些人所为。

而宝鸡赔偿委员会听从扶风法院,不作赔偿,这与理能通吗?与法能行吗?法理何在?

我请上级领导主持正义,为我呜冤屈,八年来上访,走东奔西、闯过了扶风法院多少次黑暗关卡,得到错捕、错判,可是又被卡在了赔偿问题上,失去了儿子,孙子失去了父亲,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你们能心安理得吗?

再次请求上级领导详查,为民主持公道!!!

               上书人:王书学

               2004年12月12日

附件一:《通知书》

王书学:

你子王兴科强奸一案已于2003年11月20日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亲属,你有权在两年内向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特此告知。

         扶风县人民法院加盖公章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二:《告知通知书》

王书学:

你儿王新科涉嫌强奸一案定为错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受害人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不计算在内。

此案属检法两院共同赔偿案件。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加盖公章

            二OO四年四月三日

附件三:扶风县人民医院《住院病人纪录》    住院号:53591

内容(略)。

附件四: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王书学,男,生于1932年17日,汉族,陕西扶风县天度村人,村民,系王兴科之父。

赔偿请求人:赵淑云,女,生于1936年9月4日,汉族,住址、职业同,系王兴科之母。

赔偿请求人:梁玲侠,女,生于1961年2月25日,汉族,住址同上,都是。系王兴科之女。

赔偿请求人:王海,男,生于1981年11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村民,系王兴科之子。

赔偿义务机关:扶风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院长

赔偿义务机关: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张维科  检察长

赔偿义务机关:扶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德林  局长

赔偿事项

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侵犯王兴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31376.73元。

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造成王兴科身体伤害的医药费31000元。

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造成五兴科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282800元。

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死者生前所扶养人的扶养费25200元。

要求赔偿家属精神抚慰金20万元。及交通、通讯、误工等费用。

要求对受害人在全省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事实与理由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六日,受害者王兴科被扶风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刑事拘留,同年十月二十三日被赔偿义务机关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这一过程中,扶风县公安局虽对王兴科实施刑讯逼供,但王兴科始终坚持自己无罪。虽这样,但在1997年元月16日,赔偿义务机关扶风县人民法院仍以997)扶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兴科强奸罪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王兴科不服,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宝鸡市中院在1997年9月15日以(1997)宝市十法刑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扶风县法院重审,在发回重审期间,困王兴科长期受到冤情以及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致使王兴科患有严重的疾病,在王兴科病情严重之际,看守机关始终未及时通知家属或采取保外就医措施,直到病危,四肢活动严重受限之时的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家属去探视时,国人病的已奄奄一息,看守机关才同家属共同将王兴科送往扶风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治疗两天后,因病情严重,才让家属办理了保外就医手续,后扶风县人民医院建议转院。又于一九

九八年元月十六日转至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在治疗过程中,终因病情严重已到晚期,于一九九八年元月二十二日含冤死亡,自此,王兴科共被错误羁押长达561天之久,且在羁押期间导致王兴科死亡的严重后果.后此事因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证据出现严重错误,直到2003年11月21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方以(2003)宝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无罪,至此,王兴科的冤情才得以昭雪。

综上所述,因扶风县公安局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又蔬于管理。同时,又因扶风县检、法两院的错捕、错判,导致王兴科被含冤羁押长达561天,且最终导致其死亡的严重后果,使王兴科的人身权受到极大的侵害,亲属精神生活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现赔偿请求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及第三十二条一款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以使死者在天之灵能有所慰籍。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扶风县公安局

     赔偿请求人:王书学、赵淑云、梁玲侠、王丽、王海签名并加盖手印

附件五:

陕 西 省 宝 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2004)宝市中法赔他字第05号

赔偿请求人:王书学,男,生于1932年3月17曰,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扶风县天度镇天度村东街组。系王兴科之父。

委托代理人强剑锋,男,52岁,汉族,宝鸡市8号信箱干部。

赔偿请求人:赵淑云,女,生于1936年9月4曰,汉族,住址、职业同王书学,系王兴科之母。

赔偿清求人:梁玲侠,女,生于1961年2月25日,汉族,住址、职业同王书学。系王兴科之妻。

赔偿请求人:王丽,女,生于1981年l1月5日,汉族,住址同王书学,教师。系王兴科之女。

赔偿请求人:王海,男,生于1983年8月15日,汉族、住址、职业同王书学。系王兴科之子。

赔偿义务机关:扶风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黄录平,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付建礼,该院行政庭庭长。

赔偿义务机关: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张维科,任该院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田海岐,该院干部。

赔偿请求人王书学、赵淑云.梁玲侠、王丽、王海于2004年6月17日以对王兴科错捕错判共同赔偿为由,要求扶风县人民法院和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共同支付侵犯王兴科人身自由561天的赔偿金31376.73元,造成王兴科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282800元,扶养费25200元,家属精神抚慰金20万元,合计539376.73元。扶风县人民法院和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6月21日作出(2004)扶法检赔字第01号共同赔偿决定:一、赔偿王兴科因错捕错捕错判羁押559天的赔偿企31246.87元;二、赔偿请求人王书学等五人提出的其他请求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王书学、赵淑云、梁玲侠、王丽、王海对该赔偿火定不服,依法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王书学、赵淑云、梁玲侠、王丽、王海在赔偿申请中,要求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检察院赔偿王兴科被锚误羁押559天的赔偿金31264.78元、王兴科生前医疗费31000元、王兴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280800元、王兴科生前所抚养人的生活费25200元、王兴科继承人因申诉所支付的差旅费、通讯费、误工费等共计337000元。赔偿请求人提供了扶风县人民法院(1997)扶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宝市中法刑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2003)宝市中法刑监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2003)宝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及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告知通知书等证据材判。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12日王兴科涉嫌强奸罪被扶风县公安局收审,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1997年1月16日扶风人民法院以(1 997)扶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兴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王兴科提出上诉,本院于1997年9月15日作出(1997)宝市中法刑终宇第7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扶风县人民法院重审。2003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03)宝市中法刑监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撤销(1997)宝市中法刑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恢复该案二审程序。2003年11月20日,本院以(2003)宝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判决撤销扶风县人民法院(1997)扶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宣告正兴科无罪。在上述期间王兴科于1997年12月22日保外就医,至此,王兴科被羁押559天。王兴科于1998年11月22日因病死亡。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宝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王兴科无罪,王兴科被错捕错判、限制人身自由559天的事实已经依法确认,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子赔偿。但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王兴科生前医疗费等费用的理由于法无据。共同赔偿义务机关2004年6月21日作出的(2004)扶法检赔字第O1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惟对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有误,依法应当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合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赔偿义务机关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检察院(2004)扶法检赔字第01号共同赔偿决定书第二项即“赔偿请求人王书学等五人提出的其他请求不予赔偿”。

变更赔偿义务机关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检察院(2004)扶法检赔字第01号共同赔偿决定书第一项即“赔偿王兴科因错捕错判羁押559天的赔偿金31246.87元”为:“赔偿王兴科因错捕错判羁押559天的赔偿金31264.87元”。

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加盖公章

附件六: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决定书

                     (2004)扶法检赔字第01号

赔偿请求人王书学(系王兴科之父),男,生于1932年3月17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扶凤县天度镇天度村东街组。

赔偿请求人赵淑云(系王兴科之母),女,生于1936年9月4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扶风县天度镇天度村东街组。

赔偿请求人梁玲侠(系王兴科之妻),女,生于1961年2月25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扶风县天度镇天度村东街组。

 赔偿请求人王丽(系王兴科之女),女,生于1981年11月5日,汉族,住陕西扶风县天度镇天度村东街组,教师。

赔偿请求人士海(系王兴科之子),男,生于l983年8月15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扶风县天度镇天度村东街组。

赔偿义务机关扶风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黄录平,院长。

赔偿义务机关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张维科,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王书学、赵淑云、梁玲侠、王丽、王海于2004年6月17日以对王兴科错捕错判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本院和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侵犯王兴科人身自由561天的赔偿金31376.73元,造成王兴科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282800元,要求赔偿扶养费25200元及家属精神抚慰金20万元,合计539376.73元。

经本院和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查明:王兴科于1996年6月12日涉嫌强奸罪被扶风县公安局收审,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扶风县人民法院了1997年1月16日以(97)扶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兴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王兴科提出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1997年9月15日以(1997)宝布中法刑终字73号裁定发回扶风县法院重审。2003年11月17日宝鸡市中院以(2003)宝市中法刑监字17号裁定书裁定,撤销(1997)室中法刑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恢复本案二审程序。2003年11月20日宝鸡市中院以(2003)宝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宣告王兴科无罪。在上述期间王兴科于l997年12月22日保外就医,至此,王兴科被羁押559天。之后于1998年1月22日因病死亡,

上述事实,有赔偿申请书,二审裁定书及无罪判决书可证。

扶风县人民法院和扶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书学等五人以王兴科被二审改判宣告无罪造成错误羁押为由申请赔偿,属刑事赔偿范围,依法应予赔偿。对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王兴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家属精神抚慰金请求于法无据,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十九条第一、四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赔偿王兴科因错捕错判羁押559天的赔偿金31246.87元。

二、赔偿请求人王书学等五人提出的其他请求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农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扶风县人民法院加盖公章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加盖公章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信人注:接到之日6月24日12点

附件七:

《各界道报》〔2001年5月28日〕第8版“血型惊爆强奸案”对此案的报道。

《华商报》〔2004年1月20日〕第三版“蒙冤7年终得一个清白”对此案的报导。

《三秦都市报》〔2004年2月6日〕第七版“谁为这桩强奸冤案负责”对此案的报导。

(全文完)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不代表大纪元。

相关新闻
中国出现监督公安局执法能力网站
《纽约时报》详细报导陕西榆林农民护地事件
王维洛:三峡工程开工十年死伤枕籍
陕西紫阳发生沉船事故五死九失踪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