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0月21日讯】山东省公安厅: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2005年3月31日,对曲世涛、周来生、乔延兵三名军转干部做出了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我们认为该处罚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烟台市公安局2005年4月20日,在给曲世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附件1)中说:“上述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我们认为烟台市公安局的复议,不符合实际、没有法律依据,请求省公安厅复查,并给予答复。
我们认为:
一、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据”,是烟台市公安局采用非法的传唤、审问获得的,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这些“证据”与处罚决定之间也没有根本的联系。
1、烟台市公安局警官胡成豪、王健、张明辉(烟台市公安局和芝罘公安分局一起行动),在对周来生的传唤时,没有穿警服,车辆没有任何公安标志,乘周来生晚上买饭回家走到楼下时,两名警察突然从黑车中冲出,在没有主动出示警察证件、传唤证的情况下,强行将周来生拖入车内。这种非法的传唤程序和手段,也是造成周来生很快发病的主要原因。
2、在审讯中,烟台市公安局的干警们三班倒,连夜轮番突击审问,他们采取诱供、逼供等非法手段,不许三名军转干部睡觉,造成两人(曲世涛、周来生)发病,两次差点死亡(周来生)。经烟台山医院120急救中心刚抢救过来,公安人员就接着审问,逼其在他们编写的讯问笔录上签字。周来生多次请求王键、张明辉警官,请求去医院检查治疗,都被他们无情拒绝。
曲世涛发病后被警官推倒在地板上,在没有暖气的情况下在地上躺了8个多小时。
张警官说我们公安局别的没有就是有人,24小时不讲,再传唤你24小时。我们不知道犯了什么罪?也不知到要交代什么?我们申请成立“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的过程,都是按照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的申办程序,在烟台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光明正大、公开进行的。我们的所有申请材料都上报给烟台市人事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们不是申请成立什么反党反革命组织,公安局凭什么用这种非法传唤和审问方式对待我们 。
二 、拘留处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芝罘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6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条款,给予三名军转干部拘留处罚。但事实是,我们从来没有以“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这一未经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过任何活动。你们以这一条款进行的处罚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公安机关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事实证据怎能乱用法律,请你们拿出证据来。
三、拘留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是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以“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筹备委员会”的名义,递交过申请成立“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的申请和六问烟台市政府,都属于申请程序。并多次请求政府有关部门尽快给予书面批复和答复,但是烟台市政府没有给过任何书面答复,按照政府的办公程序,这是不是政府机关的不作为?是不是违规违法?我们从来没有以“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这一未经注册的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过任何活动。
清明节悼念革命先烈的申请,已被烟台市芝罘区公安分局肯定为值得提倡的活动,申请也是以曲世涛个人负责人的名义递交的。芝罘区公安分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附件2)中(NO.005)都已证明了这些。芝罘区公安分局已经承认,他们下达的不许可决定书中,“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誊写人员对“可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誊写时的笔误。公开承认了他们在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中发生了多次“笔误”的错误。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对三名军转干部,行政拘留处罚的两条理由都已被否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正确。因此我们认为拘留处罚决定是错误的不适当的。
我们认为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在传唤、审讯的程序和内容上都有许多违法之处,处罚的法律依据也不正确,处罚的结论也是不适当的。因此我们请求烟台市公安局重新公开审理此案,还军转干部以清白,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三名军转干部造成的人身和精神损失。并将事实真相公布于众。直到问题彻底解决。
请省公安厅主持公道,尽快给予复查答复。
曲世涛 0535-6615382 烟台市桃花街29-8号
周来生0535-6257797 烟台市大海阳路74号附20-6号
zhou_5858@sina.com
乔延兵0535- 6568393 烟台市上夼西路附131-6-3号
siage2005@sina.com
2005年9月23日
(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