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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小孩溜去游泳溺毙 清洁妇判刑 再赔4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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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政郡╱台中报导〕台中市受雇钟点清洁工作的靳姓清洁妇,清洁中应女主人之托照顾一对6岁的王姓双胞胎姐弟,不料2个小孩溜到社区游泳池,弟弟溺毙,靳妇先被判处6月徒刑定谳,台中地院民事法庭昨日又判处靳妇须赔偿死者父母440万余元。

这起意外发生在92年8月25日上午,李姓女子以时薪百元雇用妇人靳豫云到中市文心路四段住处打扫,当天靳妇在打扫时,李女表示她有急事要出门,请她帮忙看顾6岁的双胞胎姐弟,靳妇没有表示反对。

2名小孩却趁靳妇不注意之际跑去社区游泳池游泳,导致弟弟溺水,经送医后重度昏迷,延至同年11月间死亡。

现已离婚的小男孩父母控告大楼管委会及靳妇过失致死罪。靳妇部分,一审法官依过失致死罪判处6月徒刑、缓刑3年。

靳妇不服上诉,台中高分院在9月间判处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未给予缓刑,全案定谳,不得上诉。

靳妇辩称,她并没有同意帮忙照顾小孩,而小孩要下楼游泳她有阻止,小孩子什么时候溜下去她不知道。

自愿照顾 须负全责

法官则认为,李女口头委托被告照顾小孩,靳妇在清洁工作结束后,又做午餐给小孩吃,所以已经“默示”同意照顾,随后2小时内也实际在照顾小孩,所以被告是自愿照顾小孩。

依法要承担照顾的责任,被告应善加注意小孩的行动,未予注意,致小孩发生溺水死亡,两者有因果关系。

而死者父母还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赔偿980万元,台中地院民事庭法官审酌,被告财力不佳,以清洁为业,固定月薪时每月1万5000元,打临工时每月5000至6000元,靳妇已离婚无不动产,法官认为应赔偿440万元。

泳池无救生员 管委会也挨告

检方会勘 重新侦查

〔记者杨政郡、张协昇、徐夏莲╱台中报导〕王姓男童溺毙在社区游泳池后,男童父亲同时控告靳姓清洁妇及大楼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主委等人连2次获不起诉,但王父也连续再议,台中地检署决定重新侦查,已于本月5日到场会勘,再厘清相关责任。

据了解,王父在孩子溺毙后,他认为游泳池没有设置救生员,而且管理员室的监视器,竟然没有地下室社区游泳池的画面,事后调查发现游泳池的监视器坏了之后就一直没有修理。

王父认为管理员及主任委员等人皆有过失,除控告帮忙照顾的靳姓妇人,也控告主任委员萧文龙等人。

不过台中地检署发现住户管委会从第一届就订有游泳池管理规则,住户如有140公分以下身高孩童进入游泳池,必须由家长自行陪同,否则不准进入泳池。

且保全公司在签约时,对于游泳池的安全问题,在契约中就列为除外责任。

另外案发当天,死者及姊姊稍早就出现在泳池,没有大人陪,正好被上厕所的管理员发现,把小孩劝走,但是管理员离开后,没想到小孩又跑到游泳池出事了。

不过据中华民国水上救生协会考试官廖朝辉表示,根据规定,只要是游泳池,无论是否营业、水池深浅,都应有救生员进驻及设置救生圈等救生器具,并投保意外险,才能确保游泳者安全,但一般社区管委会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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