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郭:清水君是当代中国英雄

南郭

人气 1
标签:

【大纪元11月18日讯】南郭点评:清水君是个思维敏捷,才华横溢,诚实正直的优秀中国青年;也是个作家,诗人,政治家,思想者,更是当代中国英雄!

清水君自辩词之三

三.法理的角度看: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从法理的角度,从犯罪的构成认定来看,我是否应该被原谅,是否应该被定罪?
(1) 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必须得到体现。

宪法是任何国家的最高大法,我国宪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根基,其他一切法律条文与宪法内容相违背的,以宪法为准,有关法律条文自动失效或应被撤销修改。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至今,宪法始终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和政治权利,今年新修订的宪法又郑重地写入“政治文明”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而其重要范畴包括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

胡锦涛等中央领导人在各种场合一再重申“要尊重宪法,依宪法办事”,有关部门也把组织群众学习新宪法列为重要工作。

那么,我在海外发表文章,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体现,筹备党派,联系预备成员,是“结社自由”的体现;宣扬“爱国、民主、和平、统一”四大原则和“爱国、爱民、爱人”三大风格,也完全符合了宪法的精神!

这些言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没有任何人或组织能超越宪法之上,剥夺公民的这些合法权利!更不能“以权代法”、“以政代法”、“以党代法”。

因此,《刑法》有关条款,决不能同宪法精神相违背,决不能剥夺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也不能同中央“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相违背,不能同建设“政治文明”的大环境相违背!

即使我的文章有过激言词,充其量仅是“滥用了自由”,但过错不等于“犯罪”,过错言词完全可以通过正常 公开的辩论、交流程式得到修正,不需使用刑罚制裁!况且,我在主观客观上、被捕前后都认识到了错误,并努力改正之!今后也不再犯类似错误!

(2) 根据国际国外法规,我的言行完全合法正常。

我的过错言行,全部发生在我留学期间。我所居住、留学、工作的马来西亚是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它 是个半宗教半民主半君主的国家,有华、巫、印三大民族三种文化。然而,它允许并贯彻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执政的“国民阵线”有代表巫族的 巫统、代表华人的马华、代表印人的国大党等十一个执政党组成,在野的“替代阵线”也有公正党、回教党、行动党、人民党等四个反对党组成,每当大选或候选, 两大阵线倾巢出动,为各自的候选人助阵,彩旗、标语、广告、手册漫天飞,报刊电视网路等民办媒体充斥了各方的竞争批判,双方领导人都深入选区“为人民服 务”,争取信任支持!

今天,“国民阵线”在大选中得到了全国八个州政权中的六个,“替代阵线”也得到了两个州政权!尽管双方在大选中竞争,力图“颠覆”对方的执政权,但无论怎样轮流“坐庄”,马来西亚的“国家政权”决不会因之被“颠覆”。

在马来西亚,现有十几个“大党”和几十上百个“蚊子党”,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筹备、组织、注册党派团体, 只要能取得选民支持便能在某一地市区域成为“执政党”,而党派之间,甚至党内各派 ,均可公开批评对方乃至指责政府,即使有时明显是有“攻击”成分,也不致因之成罪,政府超然与政治之外,监管所有党派并不动辄问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马 来西亚最大的执政党“巫统”发生内斗分裂,竟被法庭宣布为“非法组织”,总统马哈迪不得不抢先对手注册“新巫统”,才停止了作为“无党派政府总理”的尴尬 角色。此观点可见其司法独立之一斑。其人民因此活在敢说敢想敢写敢骂敢竞争的宽松环境里,安逸幸福。

我国政府一贯要求海外华人要“入乡随俗”,我在大马期间,因为工作关系,采访、接触、了解了许多大马朝 野人物,熟悉了当地风土人情,并不觉得筹组党派、发表政论是怎样“大逆不道”、“罪恶深重”的事情,逐渐觉得“政治”就是“众人都应参与的事情”,终有今 日之祸。

至于我的文章,大多发表在美国博讯新闻网上。上面为我开辟了“黄金文集”,容纳我以“黄金”笔名发表的 文字、新闻作品;另有“清水君文集”,保存有我以“清水君”笔名发表的学术、宗教、评论、文化作品。而美国向来是以“民主、自由”著称与世,其“国家政 权”无论何党主导都强大无比,并不惧怕被颠覆。

依照美国法律也好,依照大马法律也好,我的政治言行都完全合法,没有人觉得那是“犯罪”,为何一到国内就“犯罪”了呢?

甚至,许多海外华人、华侨申请加入后,纷纷要求组织“爱民党美国总部”、“爱民党澳洲总部”、“爱民党 大马总部”,在当地注册,参加该国竞选,我也认为这是个“改变海外华人一盘散沙局面,团结海外华人华侨、代表华人权益、为海外华人谋取利益”的好思路,遂 冠之以“爱民党”某国“工委会”名义,督促这一思路的实行。若能成功,将为我国统一战线作极大贡献,可以凝聚海外华人,影响各国政治、经济、外交、文化政 策,于中华民族之兴盛强大,功莫大焉。

行文至此,忽想中国共产党若能采纳这一思路,则功盖尧舜!但我不该未经国内申请人同意,便子作主张地把 许多申请人冠以“爱民党”某省“工委会”名义,虽并未要求和“指示”他们作任何违法事情,但将“组织构架设想”这样草率公布,令人信以为真,视为“洪水猛 兽”,则我害人大矣,思之后悔!

起诉书所指控之“唆使他们成立支部,发展党员”,其实情如此:我并未“唆使”他人“成立支部”,只是因 海外各国加入“工委会”之便,顺即为国内申请人妄加“工委会”之名,而他们除与我交流看法外,又有何“上下级关系”?何曾“发展党员”?相反,当我了解到一些“申请者”为在校大学生时,均劝其安心学业为重!

再依据我国早已加入的“公民政治、文化、经济权利国际公约”,依据国际社会海外诸国公认的政治准则,依据联合国宪章中的“保护和尊重人权”精神,我们都不应该冒天下之大不韪,陷爱国者于罪!

我国制定法律的原则是反对“主观归罪”。在海外,伏尔泰曾有名言:“我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不同观点的权利!”这句话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制定法律保障人权的共识!

我国法律也反对“因言定罪”,“因思想犯罪”。根据这一原则,司法机关绝不能用“意欲”、“意图” 这样的主观方式,为我归罪!况且,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我国公民在海外犯罪,我国有司法管辖权”,但在实际执行中,迄今尚无我国公民在海外“犯罪”回 国被我国司法机构追究定罪的。倘由我而开前例,特别是因“政治言行”而回国受审定罪,于我国国际形象不无影响;而海外之移民、留学生,多有受自由环境感染 而参与民主活动、发表过激言论者,因我之囚,对祖国有何观感?

对“党和政府”有何心情?从刑法的许多具体规定看:我的言行尚不构成犯罪。――刑法总则第3条规 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是世人公认的法治原则。那么,法律是否规定不能筹备党派、不能发表评论、不能印刷私人名片与人交 换?是否规定不能批评执政党、不能对政府提出质疑、不能对领导人谏议和建议?皆无!相反,宪法已保障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自由!

犯罪包括两个概念:一危害社会的程度较大;二法律明文规定应受处罚。二者缺一不可!而“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至于“社会危害性”,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这种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又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范畴,才视为“犯 罪”。我恳请有关领导考虑一个问题:

我在艰难的海外留学、兼职期间,学业、工作繁重,生活压力沉重,在经常食不果腹,一度靠采摘杜鹃花充饥的日子里,却节衣缩食、废寝忘食地上网评论、上书中央,提出许多前瞻性理论,希望建立“容忍蒙古、台湾、新加坡等在内的大中华民主联盟”,希望建立 “民主实验特区”,希望开辟“东北、西南两个出海口”,建立“中华民族两条生命线”,希望实行“双重首长、三权分立、停权留党”等民主监督体系;反击日本 反华势力,揭露捏造新闻丑化中国行径,要求日本认罪赔偿;批驳台湾民进党中国事务部,上书台湾驻马“大使”,坚决主张和平统一,打击藏独、台独分裂言论; 两次上访台湾国民党领袖、台北市市长马英九,要求开除李登辉、国亲联盟、宋马搭档,促成马返台后劝李下野,国亲合作,坚持和平、理性方针;批判海外民运错 误言行,说服过激人士,反驳极端言行;坚持“对事不对人”,制止和反对中央领导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诬蔑丑化的网上言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劝服消解 “大汉民族意志党”——

即便筹备“中华爱国民主党”,也是因屡番上书不果,自忖一个人“人微言轻”,只有联系网友、交流观点、 形成共识,用“组织”的名义,对各界政府组织(大陆共产党、台湾民进党、国民党党等)和人士进行激励、督促、施压,才能取得应有的“重视”,促成大陆的统 一与民族更好的发展!这个过程中,虽然有过激言词,对中国共产党批评有加,也是“恨铁不成钢”的爱民爱国心态,决无危害“国家、民族”利益之举!在回国 后,更是用实际言行化解海外对大陆现状的误解,并希望以自己为契机,促成海外民运与大陆政府的和解沟通!

纵使诸多美好愿望不能达成,我已早在网上公开宣誓过“决不参与政治、民主功成身退”,并与网友云飞扬约 定共同监督,“一人提议,共同退出”,而对“中华爱国民主党”这个虚拟的网路称号,也在“党章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限定为“不以执政参政为为目标的全民 服务团体”,并坚持理论探讨的方式,故被网上评为“爱民党是一个建议党”!

从我2000年撰写评论至今,网上发表的所有文章没有为我带来哪怕是一分一毫的利益;从筹备爱民党到我被捕,我没有接受过任何组织的“经费”或申请人交纳的“党费”——

无论是我,还是“爱民党”,都没有为自己某私利、留后路,都是自觉自主自动地为“国家民族”的利益呼吁、建议、付出!

这一桩桩一件件,虽无大功,但略尽国民之责;虽有过错,但错不致罪。我――到底会对“国家和民族”有怎样的危害呢?“青青子矜,悠悠我心;但为国故,获罪至今?!”

――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轻微危害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坦白说,我不明白何以我在国外完全合法的言行,一回国便成为我“犯罪”的“罪证”?我更完全预见不到那 些宣扬“爱国、民主、和平、统一”与“爱国、爱民、爱人”理念的言行会对“国家和民族”造成危害,而是自信“政府”会体谅我的爱国之心,因而持“中华人民 共和国”护照回国!

我不理解我的言行是否已造成了“严重程度”的“危害”,事实上,那些海外网站被长期严密封锁,而我的政 治言论在博讯网更是被“多重加密封锁”(国内读者即便可绕开封锁进入博讯,也很难打开“清水君文集”,受其拖累,“黄金文集”也被加封处理。)国内读者得 以一睹我“清水君”言论的,只有办案人员和极少极少的电脑高手!网上言论自由、资讯繁浩,个别读者即使碰巧能打开我的文集也不会盲从偏信于我的言论,总是 会比较著看,能够吸引个别人申请加入的,只是因为我的文章立意纯正,确是为国为民有益于改革,决不会是因为我个别的“过激”言词!况且,许多网友能够与我公开辩论,“兼听则明”,真正错误的言行不会有市场!

即便是我的办案人员在详阅“大量”文章后也承认,“绝大多数文章还是比较客观平和的,只有十几篇有过激 之嫌”,而公诉人也证实“确实打不开清水君文集”,那么,我的言行,到底有多大程度的危害?又有谁因我的言行而“犯罪”?又有谁(除了我以外),因我的言 行而“受害”?

面对既无“被害人”又无社会恶果的现实,即使有关部门认定我的部分言行“危害”了社会,也应该属于“情 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吧?况且,我确实是因为出于好心,才办了“傻事错事”,并不曾预见“危害”后果,也应该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不视为犯 罪”吧?也许有关部门还疑惑我为何要回国联络几个“申请者”甚至会面?

事实是因为我回国后已身无分文,不得不联系几个信得过的朋友,包括两三个“申请者”(往常我们聊天、通 信者)。告之他们我回国的目的是为了“回国定居,去上海创业,与家人团聚,结婚生子”,并向他们问好,暂借路费,而个别人士盛情邀我一见,“小住数日”, 还要为我介绍女朋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与他们联系见面了!也许这很令人失望,但当时我确实是打算“安居乐业”,隐于平民生活之中!

我固有错,但错不致罪;我固无知,但今已改之,而今后亦不再重犯也!政府已因昔时之“宽松开朗”得我撰文盛赞,享誉于海外新闻界、民主界、留学生界,今若以严刑峻法苛责于我,未免有失仁者之心,大国之度也!

——刑法第二十四条:“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 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前面已简要提及,我之所以回国,是想“退出政治,归隐上海,孝亲敬友,成家立业”,原因是什么?

其一,我留学期间向父母亲友借了七万八千元钜款!我需要立即工作赚钱还债,特别是这些钱中许多来自父亲的退休金,母亲一直无工作,我过去没有尽到孝心,想回国弥补!

其二,我结识十余年的老友“冷天”(冷宵征)已成为一个较成功的企业家,在我毕业前夕,从山东打国际电 话邀我回国创业,并言及购地百亩,欲建影视城,搞文化产业,我欣然允诺!回国后到家乡,也是他开车接待,共商到上海创业。

其三,我年近三十,过去一直闯荡漂泊,没有安全感,很孤独,渴望早日成家生子,安享天伦之乐!但不愿在外定居,对国内“美眉”情有独钟,故“相亲娶妻”亦已成了我当时心头上的大事!

其四,搞“爱民党”风光则风光耳,但亦常被人非议、攻击,又有人常常“请指示”、“请发表看法”— —疲惫之极!想来诸君亦有同感,“我欲乘风归去”,我始终不愿以政治为职业,也不愿从中谋利,“质本洁来还洁去”,故有中止民主言行、归国返乡之事!

奈何此心不为外人所知,不为政府见谅,皆以为我回国是“发展党员、发动群众”耳?!我固不高尚,亦不卑 污,不敢说问心无愧,但亦可谓“闻过能改”,决不会“包藏祸心”,于风声鹤唳、草木皆“国安”之际,奈何蹈于风流之地、自污羽毛乎?无非欲效古人“求田问 舍”之举,明吾无异志尔!

倘或不信,或可查证与我联系、会面之人,如冷天、阎文举、蒋纪峰、沈游、丁丹红、杨叶、陈晓鹏等人,他们或为我旧友,或为“申请者”,或为“网友”,无论见面或电话联系,都知我归国定居、成家立业之心也!

而江苏之蒋纪峰者,更多番表示要“介绍公司新招之女大学生”为我成家,而不断说动我前来“小住几日”, 他也是“申请人”之一,并被我冠以“工委会”头衔,然与我联系交往,纯为私宜,并未为“爱民党”发一言、做一事,我亦未曾要求他做任何事,他之借我路费, 盛邀一见者,纯为好奇心使然:何以网上著名理论家“清水君”先生者,竟是如斯年轻之小伙也!见面后还再三相询:“你果是“清水君”?那些文章当真是你所 写?“黄金文集”与“清水君文集”的风格完全不一样啊!”之后不过是朋友之间吃吃喝喝,并相约共做生意而已!

所谓“约见预备党员密谋党务”之臆测,其实情如此:我则遇难他乡,不得不求助;他们则盛情挽留,一慰好 奇之心!如此“中止犯罪”,可原谅否?况且我不仅“自动放弃”,还能“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我在回国途中,不仅能够劝服别人的过激言行,还要求 网友“珍惜经济成就、共建伟大中华”,要求“申请者”“积极参与体制内改革”,表扬“中共十六大善政”,发表“回国后的感想”,被人误为“已被中共收买” 或“被国安用枪指着脑袋写的”,以致于竟有人多次问及“愿不愿加入政协?”

若我是阿谀之士,岂会下狱?若我是包藏祸心,又岂会主动自首坐以待捕?——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如实供输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003年9月3日,即我被国家安全机关跟踪监视半个月后,我来到上海,打电话给上海的朋友丁丹江,她告诉我两名国安人员刚找过她家,说我已经被“通缉”,要求她协助找我,并留下了联系号码。

我这才知道我被“跟丢”了,被“通缉”了,但我没有立即逃跑,反而要求她通知有关部门:我住在上海昆明大厦某某房间,他们要求我就自首。之后我再致电丁丹 江,得知她已经打通电话,把我的意图转达了,对方只是劝她不要和我再联系了,没说别的!之后我在上海呆了三天,未见有关部门抓我“归案”,只好先回山东与 父母共度中秋节(在此要感谢有关领导给我与父母团聚的机会!)

那么,我为什么没有自己到国家安全机关投案呢?一则我初到上海,不熟悉地形,只能“坐以待捕”;二则我当时还随身带有三见行李箱,怕私人物品丢失;三则我 多年未见父母,想与父母共度中秋节之后再回上海自首,在家乡自首的话熟人太多,影响较大,若回上海自首,如被捕,则家人以为我工作忙;如获释,则继续工作 (在上海三天 我已经联系上海《新闻早报》人事部应聘编辑记者)。况且,我被跟踪监视那么久,有关部门掌握我的行程及所有资料,要抓捕,随时可以进行,我主动通知有关部 门上门,也未见动静,当时只认为是政府“开明宽大”,不愿定我的罪,如果贸然“自首”到有关部门,岂不是有给政府“添麻烦”,“将政府一军”之嫌?故此我 宁可等有关部门上门时再自首交代。也许有关领导会失策于我的“幼稚”,但我当时的确是这种心理!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我根本不适合搞政治;没有“阶级斗 争”、“敌我斗争”、“间谍阴谋”的概念,或者退出,或者失败,在所难免!

无论如何,2003年9月14日我去连云港旅游期间,当地公安部门以“涉嫌非法传销”之名查房时,我主 动掏出名片说:“我们没有稿非法传销,但我就是你们要找的人——爱民党创办人清水君,你们把我带走好啦,和别人没有关系!”

但在场的公安人员表示不知道我是谁,不清楚清水君是什么人,在后来他们向我查询是否有非法传销情节时, 我主动要求交代与爱民党有关的事情,他们闻所未闻、一无所知,后来根据我写的网址查询了一下,说打不开,是我自己讲述了“筹备”爱民党的事情,回国的过程 等等,才立案侦查,无怪乎当地一名警官还说我“你很明智”呢!

这算不算“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呢?何况,他们对我“留置盘问”两天,查证是否 “非法传销”,依照公诉人的说法:“留置盘问不属于强制措施,不算刑期”那么,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我已经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与“非法 传销”无关的“罪行”,不算“自首”又算什么?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尚能“以自首论”,为何不能对我认定?是因为案件由连云港移交常州办理交接中的 疏忽呢,还是因我的身份“特殊”,不能从轻发落而姑且如此呢?如果真的要“依法办事”,那么就应认定我的“中止”行为、“自首”情节,根据“危害情节轻 微”一节,免予刑罚处罚;如果能够“法外开恩”,也应该根据我归国定居,退出政治的心愿,给予我报效祖国,奉献才华的机会,不追究责任或赦免刑事责任。若 能如此,我必感谢政府,今后当谨言慎行!戒傲戒惰!

附:在押期间,我篆写材料,提供国家“和氏璧”流落东南亚的重要线索,并未打算据此“邀功”获赏,略尽 一国民爱国之责任也!然未闻下文,有关部门答曰:“难查!”。我疑惑之,问:何不上报?答曰:不知报何部门?吾实不知国家驻外机构是否已据线索查之?有关 部门当尽力也!此物实系中华民族之命运兴衰。若能寻回,实民族复兴之大礼也!

——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这两条法律,令我百感交集。

其一是:若我爱国爱到那么“傻”,稍微听人一劝,以“政治避难”之名轻易获得“绿卡”,有外国政府“罩着”,则今日我之苦难皆得幸免,何用如此喋喋不休,洋洋万言为己辩护?

其二是:为何我国独立解放近百年来,外国人在中国尚享有如此之多的“贵宾”优待?从政治到经济到治外法权,“外国人”犯了罪,结果总是驱逐出境了事!我难以想像倘若外国人在中国强奸杀人,却只能被驱逐出境,受害者会是怎样地悲痛欲绝!

难道我们中国人天生就是“低外国人一等”吗?无怪乎日本人现在还敢对中国口出狂言,羞辱华人,因为我们过去是“弱国”,对外国人腰杆硬不起来。只是,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们越来越强大了,有些事情不该变一变,为国人撑撑腰吗?
政府若贱其民,贵洋人,欲国人“爱国”,不亦难乎?

还有一条法律是这样的:——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普通外国人都只能驱逐出境,而有特权的外国人,大概连“境”都“驱逐”不了了吧!呜呼,我感到一种海外华人所说的“做中国人的悲哀”了!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南郭:律师的文学功底(2003-7-4)
南郭:中国最需要什么样的律师?
郭国汀:最高法院无理拖宕九年拒不下判再审案代理词
南郭:令郭国汀律师老泪纵横的真情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