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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鲁阁族积极要成为台湾首个自治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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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6日报导】(中央社吴思玮花莲二十六日电)台湾原住民族第十二族太鲁阁族今天在花莲举办“太鲁阁族自治议题研讨会”,会中建议以民族自治为地方重大政策为由,依公投法提出地方性的公投案,以表达政治上的自治意愿,形成压力团体催促立法机关尽速完成原住民族自治区法的立法,推动太鲁阁族成为原住民族第一个自治的族群。

“太鲁阁族自治议题研讨会”今天在花莲召开,邀请官、学界专家与部落工作者,针对花莲太鲁阁族自治区筹备事项进行学理与实务双向评估。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副主委郑天财应邀出席在致词时表示,太鲁阁族是最后一个被承认的族群,在自治推动的脚步上却是最快的,这凸显了行政体系改变的缓慢。

台湾大学经济系教授、前总统府秘书长陈师孟在致词时引用非裔美国籍作家爱利森(Ralph Ellison)的英文小说“看不见的人 (Invisible Man)” (内容讲述美国黑人在白人社会中权利被忽视的情形)指出,在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若还有族群是不被看见的,那么表示这个国家还不够进步,一个族群要求自治时,主流社会不应该忽视这样的诉求。

“太鲁阁族自治议题研讨会”研讨会共分四场,分别发表与太鲁阁自治相关议题进的论文。第一场研讨会主题为“公投太鲁阁族自治法的可行性”,由太鲁阁族自治推动委员会顾问排湾族籍律师林长振就法律层面进行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评估,他建议推动太鲁阁族自治应以公投来实现,并提出公投的阶段性步骤。

林长振说,首先应以民族自治为地方重大政策为由,依公投法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提出地方性之公投案,表达太鲁阁族政治上的自治意愿,并形成压力团体,催促立法机关尽速完成原住民族自治区法之立法。

其次,原住民族自治区法完成立法后,应由自治筹备团体依法令规定,提出成立自治区的公投案,藉以确定民族自治实施之领域及范围。

最后,自治区成立及自治条例完成后,将实施民族自治基础的民族自治法及重大民族法制,以公投方式完成立法程序,以担保实施民族自治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林长振认为,就现今原住民族发展的条件,太鲁阁族可望成为原住民族第一个自治的族群。原住民族各族发展的进程不同,因此,不应局限各族群自治发展的脚步。

另外,与谈人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博士候选人林淑雅也指出现行公投法中,地方性公投所划设的地方区域仍以现行的行政区划为公投单位,将弱化族群于公投单位中的人口比例,有违族群表达自治意愿的权利。若自治公投的用意为对外表达意愿,对内凝聚共识,则政治性的公投可不依现行公投法中地方性公投为限。

太鲁阁族自治推动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季顺表示,太鲁阁族推动了十二年的正名运动终于两千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完成,预计在两千零六年一月十四日正名二周年时与总统签订自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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