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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律师:总统无言论自由为判由令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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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十二日电)陈水扁总统“柔性政变”说诉讼案败诉,陈总统委托律师林志豪表示,法官审理程序有问题,丧失诉讼上争点整理的意义,他未以言论自由抗辩,却成为判决理由,是突袭式判决;且法官在道歉启事上增加原告连宋未要求的文字,让他质疑法官的专业性和立场。

林志豪说,判决理由有关总统依宪无言论自由部分,首次准备程序庭作争点整理时,因法官阐明总统无言论自由是宪法基本概念,他说法官态度斩钉截铁,表示若双方争辩言论自由,写判决书时,三方面都会被笑,他印象很深刻,为尊重法院和不须为无谓争点作辩论,便撤回关于言论自由的抗辩。

他说,法院、原告和他在全案审理间都没有谈言论自由,只有原告在最后言词辩论庭状纸上突如其来加上言论自由,但他认为,不谈言论自由,已是三方面共识和约定,所以未作回应,开庭时双方也没谈到言论自由,他不明白为何他未主张,原告还写到,法官最后也违反约定,配合原告将言论自由列为判决理由之一。

他表示,他的争论点不在总统有无言论自由,而是程序上有问题,法官将约定不谈的争点,作为判决理由,不符合程序,近年来司法界为争点整理方面对民事诉讼法作许多修改,法官这样作法已丧失争点整理意义,且被告无法就这点做抗辩,明显是“突袭式判决”。

另外,他认为,法官处理道歉启事方面也有程序问题,他说,第一次言词辩论时,他和法院都有帮原告整理道歉启事不明确部分,并没有提及现在判决书中道歉启事,要在“七日政变”文字后要加上括弧“即柔性政变”等文字。

他说,言词辩论终结当天,法官有机会可以当庭讨论是否修改道歉启事,但没有提出,却在原告没有对被告提出这样要求情况下,自行在道歉启事加上这些文字。他说,被告没有主张的言论自由被作为判决理由,原告没有要求加上的文字,却被加上,程序上有问题,法官的专业性和立场令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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