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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所等结算机构营运若变更 应经央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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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憬屏台北二十八日电)中央银行今天公布“中央银行同业资金电子化调拨清算业务管理要点”,为促使票据交换所、财金公司等结算机构加强公司治理,如果其有任何营运状况变动,应先向央行申请核准。

央行官员指出,结算机构是金融支付系统核心机构,治理机制健全与否、系统是否稳定,攸关公共利益,也会影响市场安全和效率,央行修正的要点规定,结算机构申请央行办理清算时,应提出有效治理机制和系统营运不中断计划的说明。

如果结算机构组织或业务有变动,也可能影响央行同资系统和金融体系运作,央行官员表示,为了确实掌握结算机构营运状况,如果其有变更公司章程或组织、停止营业、合并或解散、让与全部或部分营业、财产、受让他人全部或部分营业、财产等行为,应先向央行申请核准。

已核准由央行办理清算的结算机构,如果计划与其他合并,央行也规定,结算机构应在合并前,联名检具合并计划书、公司治理说明书、系统营运不中断计划等,向央行申请合并许可,合并后,申请由央行办理清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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