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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视股权 黎明基与军方各持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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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方旭台北二十八日电)国防部打算对黎明基金会提出法律诉讼,要求把所持华视股权全部捐出。虽然两造各持一词,但黎明基金会从民国七十年成立以来,一直与国防部关系密切,基金会干部不乏知名退役将领,现今可能演变成现役将领与退役将领对簿公堂的局面。

据估计,黎明基金会基金总额为新台币十一亿六千四百二十二万余元,其中近一半投资华视,票面价值为五亿元,基金会运作除靠华视股息,还包括基金其他孳息。

为了“党政军退出媒体”,黎明拥有的华视股权究竟是民股还是公股的问题再度浮上台面。虽然目前双方态度强硬,国防部也认为,监察院报告曾认定基金会是国防部“协助成立”,但法律争议难解却是不争事实。

官员也私下表示,国防部至今确找不到由国防部预算提供基金会投资华视账目,因此争议只能交由法律认定,监察院报告能否作为法律依据,必须看法院裁决。

黎明基金会沿革已久,据监察院调查报告,民国六十年,黎明文化公司成立,股东登记国防部投资二百四十五万元,其余二百五十五万元由私人持股。民国七十年,黎明文化服务中心基金会经教育部准许设立;民国七十二年,黎明文化服务中心基金会变更登记为财团法人黎明文化事业基金会。

同年,黎明文化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将大部分股权捐给财团法人黎明文化事业基金会,资本额为一亿五千万元。黎明公司名义持有的华视公司股权,以及黎明公司由国防部与私人名义持有的股权,也一并以捐赠方式移转黎明基金会。

因此黎明基金会才表示,基金会是民国七十年由田源等七位自然人对外募款七百万元,向台北地方法院登记设立,民法上是独立私法人,同时基金会至今仍然保存法人登记申请书、基金存款证明,以及教育部核备函件等资料。

相较于政院坚持黎明基金会是政府捐赠成立,属于公股,基金会坚持,基金来源是由自然人向海内外热心人士募集,并非政院所指来自早年军方剩余劳军款项,所持股权当然非公股。

监察委员张德铭曾于民国八十八年,针对“中华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应属国家资产一事,提案纠正行政院、国防部。监察院调查报告指出,黎明基金会名下持有资产,应属于政府所有国有财产,要求行政院与国防部须尽速导正。

这项调查报告与纠正案,便成为政府要求基金会全数归还持股依据。民进党立委也指出,由于监院调查报告明指黎明基金会名下资产应属政府所有,并认为资产尚在国防部掌控,收归为国有工作属政院职责,政院与国防部应负起责任。

除此之外,争议仍不断上演,例如立院在审议八十八年度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附属单位预算时达成决议,指“黎明公司依法为国营事业,依法应速将相关年度预算书送至立院完成审计工作”,但遭黎明拒绝,至今仍在法律争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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