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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常识

美容手术所支付之医疗费用不得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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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伊心霖/云林报导) 近来韩剧在台湾形成一股风潮,连带许多女孩子都向往能有像韩国美女般的大眼睛、丰厚的嘴唇,于是美容整形风也开始盛行。那么进行美容手术所支付的费用,可否作为医药费用列举扣除呢?

中区国税局虎尾稽征所表示:依据所得税法规定,属医疗性质的整型美容费用,如皮肤疾病或烧烫伤的换肤手术、车祸受伤的整型等,才可以列报医药费用,如仅单纯爱美所作的整型,如雷射除斑美白、割双眼皮、拉皮、隆胸等,则不能列举扣除。

同理,因牙病所为镶牙、假牙制作及齿列矫正之的医疗费支出,可列举扣除,但受有保险给付部分,及其诊断证明载明系因美容目的所为的支出,非属医疗性质,不得申报列举扣除。

虎尾稽征所表示,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之医药费,可列报之医疗费用须以付与公立医院、公务人员保险特约医院、劳工保险特约医疗院、所,及中央健康保险局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为限,并应检附证明非属美容目的之医生诊断证明及缴费收据正本供核。

在上开规定之医疗院所治疗,因病情需要,急需使用该院所没有之特种药物,而自行购买使用者,可凭住院或就医证明,主治医师出具准予外购药名、数量之证明及书明使用人为抬头之统一发票或收据,申报列举扣除。

因病在国外就医,所付予国外医院之医药费,可检附国外公立医院、国外财团法人组织之医院或公私立大学附设医院出具之证明,申报列举扣除。但往返交通费、旅费非属“医药费”之范围,不得申报列举扣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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