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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政部:捐赠未上市柜股难变现 不能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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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九日电)为防杜个人用捐赠未上市柜股票逃漏税,财政部表示,根据现行法令,捐赠未上市柜股票,需等受赠单位售出取得现金后,才能列举扣除,若不符规定,就会遭国税局剔除。

财政部北市国税局今天指出,国税局发现,有一纳税义务人买进未上市柜公司股票20多万股,捐赠给一个乡公所,并依捐赠当日这家公司的每股净值,乘以捐赠股数,列报年度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额新台币 200万元。

结果,经该受赠单位查证,这家公司不仅长期无营业额,还积欠钜额国税,认为受赠股票对乡公所无实益,请纳税义务人领回,这项捐赠也因事实不存在,遭国税局剔除捐赠扣除额,并予以补税。

国税局补充,关于个人以未上市柜公司股票捐赠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的部分,除捐赠标的应注意确有价值,对受赠单位确具实益,以免被事后退回,造成征纳双方困扰。

今年7月8日起,财政部也规定,以未上市柜股票捐赠政府、机构或团体者,应等受赠的政府、机构或团体出售股票取得现金后,取具受赠单位载有股票出售价金的收据或证明文件,才能依所得税法规定,列报为出售年度综合所得税的列举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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