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反分裂国家法》违反依法治国原则

曾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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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5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拟制订《反分裂国家法》将其对台湾政策予以法律化,并且已由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决议提交今年3月5日召开的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审议。

这次的《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方式,有别于其传统的立法模式。传统上,该国法律草案多经党政协调而由国务院或相关政府部门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或委托其提交人大审议。但这一次,则非比寻常地由人大常委会自行向人大提案。由立法机关自行提案与立法的方式,表面上,是要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意对于该法立法的强烈共识,藉以回避党与行政部门所遭受到的国际压力。但根据该国宪法民主集中制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以及中国共产党因以党治国的权力现实,人大立法没有中共中央的授意或默许,是不可思议的。因此,这里实际上所表现的,仍旧是中共对于该法立法的强烈意志。但也不容否认的是,在反台独的政策立场上,中共已理解到,操作民意,并以民意为后盾,将可以换得其政策的正当性,而继续该法立法的操作,也会对于前总书记赵紫阳的过世所可能引发的反共声浪,起到抵销或移转的效果,而有助于政权的眼前稳定。

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台学界,便出现了赞扬《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是该国走上了“依法治国”道路的声音。上海东亚研究所所长章念驰在上海台湾研究所、上海市台湾研究会所举办的《未来四年台湾海峡两岸关系走向》学术研讨会提交的论文《用法律武器来维和反独好得很》当中,便做此言,并且赞同以法律的形式“统一全党全民思想”。但本文要遗憾地指出,“用法律做武器”“统一全党全民思想”的思维,正好自揭其短:该法的立法,反而暴露出该国部分人士对于依法治国原则的无知。

从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研拟《反分裂国家法》,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以迄人大行将开议的今天,该法的内容讳莫如深,神秘兮兮。官方的说法是:这是因为还在立法研议当中,所以尚未达到对外公布的阶段。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该国的最高民意机关,其立法过程竟然不对舆论公开,那么,试问,这称得上是民意机关吗?人大常委会如何听取人民对其立法良窳所表达的意见?《立法法》第34条所提出的座谈会、论证会与听证会等多种听取民意的形式,有被广泛地采用而容纳各方不同意见人士的参与吗?作为可能被规范对象的在该国居留的台湾人意见有无受到征询?难道除了就支持“反分裂国家”的立法动机而进行表态之余,人民即无权再就其立法的架构与内容、规范的密度、法律的执行等技术问题表达意见了吗?且甭说庶民百姓,以笔者连月来在大陆和台湾接触到的涉台与国际关系学者,都对于该法的内容一无所知或所知无几。如果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录,就不应该也没必要把该法这种“全民拥戴”的法律以黑箱作业的方式搞得像是国家机密吧。

再者,依《立法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以及第28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反分裂国家法》虽非由人大常委会自行立法,但由其交付人大审议的决定看来,其重要性乃远高于其他法律,然其却仅经去年12月的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1次而已,人大常委会依惯例系每隔两月召开1次会议,正常的情况下,每一项法案需经约半年的审议,该法内容至今尚未对公众公布,却要在下个月召开而会期仅两周的人大中强渡关山,更显示其立法程式之不尊重民意与不合法理。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愿意让该法的立法成为一种社会议题,原因很简单,因为中共的领导人要控制舆论,不准国内、外的异议出现,打坏它的对台法律战略。

《反分裂国家法》如果出现有关阻挠统一及反分裂行为的界定和罚则,而且有所谓反分裂法庭的设置,一旦台湾出现了所谓的反分裂行为,则与台湾相关的机构、组织或个人,都将成为反分裂行为的共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实现并吞台湾统一中国的企图,是因为客观条件不足,但它却有能力对中国大陆施行极权统治。法律此一社会规则的特征,主要在于具有制裁力,而以此一制裁的威吓效果,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该法纵使出台,该国亦不敢保证可以并吞台湾,却保证可以让该法成为制裁内部分裂国家行为人的镇压工具。该法真正的规范对象并不是台湾人。在台湾的台湾人它无法管辖。在大陆的台湾人则会自动离开。所以受到规范的,是那些被认为未致力于反分裂的该国官员和公民。所以,可以想见的,当全党全民思想统一后,它必然会压缩该国官员的决策回旋空间和公民的思想言论自由空间,甚至会成为不同政治派系倾轧斗争与掌权者排除异己的法律武器。赵紫阳的殷鉴不远,胡锦涛岂可不慎欤?

中共前总书记江泽民在1997年9月中共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中,曾经如此阐述依法治国原则:“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在《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中,我们只看到党领导的凿痕,看不到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倒退、还是本来的面目?(2005.2.6)

──转载自《民主论坛》网站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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