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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取消禁止背书转让支票委任取款规定

2005-02-07 10:15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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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七日电)为因应金融情势变迁,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停止适用财政部在民国65年发布有关禁止背书转让支票委任取款规定,并研议增订相关规范,可由受款人及委任人共同签章完成委任手续,委任人持支票向银行要求代领时,应提示受款人身份证明文件,银行核对无误后即可付款。

金管会表示,为因应金融情势变迁,并有鉴于实务上禁止背书转让票据仍有委任取款背书的需要,因此取消财政部发布有关禁止背书转让支票委任取款规定,不过,为避免禁止背书转让票据遭第三人伪冒受款人签章后,以委任取款背书方式领取,造成票据权利人权益受损,将提示银行注意义务中,研议纳入“支票存款户处理规范”。

中华民国银行公会将在“支票存款户处理规范”增订第11条,受款人委任取款,可由受款人及委任人共同签章完成委任手续,委任人持支票向银行要求代领时,应提示受款人身份证明文件,银行核对无误后即可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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