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大代表能否跑票和分案投票?

杨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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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日讯】昨天终于通过了国大职权行使法,表决门槛设为四分之三,各党代表若投下与政党意见相反的票算废票,另外必须全案投票,不可分案投票。有人说国、民两大党和其余赞成修宪案的党在这次国大选举中已经取得249席,高于总席次300席的四分之三225 席,所以这次修宪案赌定会过。不过根据现在通过的职权行使法,如果赞成党的当选人后来投反对票,那么只要有25个原本赞成政党的人投反对票,也可能导致修宪案不过。

之前国大职权行使法迟迟未能通过的争议之一就是:各党代表可否投下与政党意见相反的票?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公报上各党必须印上各党的政见,故当初各政党已经表明了自己的政见为赞成还是反对。有人会说这样子各政党当选人当选后应该不得违背政党之立场。而且,选举法第二十八条又说各党代表被开除党籍时,则丧失代表资格,由各政党于原候选人名单中依序递补。若各党代表跑票时,各党也可以开除其党籍。

不过,若看每次选举各候选人都会提出政见,之前总统大选陈水扁的政见是制宪正名,结果当选后就职演说马上改口说要修宪,可见选举时的政见应该不得拘束候选人实际的行为,也就是并非学理上讲的“委任代表”,各候选人当选后仍有自由意志可以不受选民或当初政见控制。

况且,拿国大选举法的条文做为当选人有无自由意志的规定并不妥当。国大选举法只是选举的方法,不应该涉及国大如何行使职权。而且第十四条原本只是关于选举公报的印制,效力应该没有强到要求代表绝对要听从政党意见。第二十八条也只是说政党可以开除代表党籍,但是如果跑票都已经发生了,记票也已经记了,政党事后再开除党籍,也已经是个来不及。如果想避免自己党的代表跑票,最好事先就先把可能会跑票的代表开除党籍,这样才能发挥政党约束力。

甚至,如果说各政党代表没有自由意志的话,那么国大选举法第二十五条就更奇怪了。该条规定要有妇女和原住民保障名额,如果各代表没有自由意志的话,那么何必要对特定族群有保障名额呢?说到底,用选举办法来推论国大代表是否能自由投票,没什么道理可言。

所以,笔者认为各代表本来就该有自己的自由意志,可以跑票。故这次通过的国大职权行使法让各代表可以跑票,笔者持肯定意见。但该法规定跑票后该票算废票,笔者却不苟同。原因一如前述,选举法要求在选举公报上印赞成或反对,应该毫无拘束力。

我们应该回来看宪法到底怎么规定。宪法条文规定得很简单,增修条文第一条说任务型国大的任务是要“复决”宪法修正案。该怎么复决?宪法则没多说。但从宪法法理我们应该可以得到一些想法。宪法之所以保留任务型国大的复决功能,就是要对立法院修宪案做第二层的把关,要求对修宪案进行再一次充分的讨论、审议,来箝制立法院,而不是溣为立法院的玩偶,任立法院操弄。

笔者认为,如果真要发挥宪法保留任务型国大箝制立法院、把关以及审议民主的精神,就该让国大代表可以自由讨论、表决才对。不然,能得到立法院四分之三通过的修宪案,一定都是得到各党立委的同意,如果后来国大代表不能有自己的意见,那哪还需要选出任务型国大来复决?甚至,笔者认为不但国大代表可以自由投票,而且,为了彻底发挥国大代表箝制立法院的功能,其也可以不必遵守立法院通过的职权行使法。立法院为了逼国大通过这个修宪案,已经在国大选举法第十四条做了手脚,如今不论在职权行使法会做哪种手脚,基于释字三八一号解释阐明的国会自律原则,国大该怎么投票应该不必受到立法院的控制。

甚至,这次修宪提案是将四案绑在一起,剥夺国大的选择,而这次通过的职权行使法也规定只能全案投赞成或反对,不能拆开投票,这也是立法院的一种控制手法。我认为国大应该有绝对的自主可以不受立法院控制,参考大法官释字第五四三号关于立法院是否得部分追认总统紧急命令之意旨:“立法院就紧急命令行使追认权,仅得就其当否为决议,不得迳予变更其内容,如认部分内容虽有不当,然其余部分对于紧急命令之整体应变措施尚无影响而有必要之情形时,得为部分追认。”大法官认为能拆开的案子就应该可以分别追认,那么国大对于本来就可以拆开的修宪案应该也可以分案复决才对。这样才真正能落实国大把关、审议民主的原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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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杰
台大国发所博士候选人,中央产经所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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