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草:关于张林案件的最新报导和分析

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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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8日讯】(前言:此文写于2005年6月4号—-六四事件16周年纪念日,由于某种原因,当时未发出给媒体。看到6月16日相关媒体上已经有关于张林案件的新闻报导之后,才决定将此文依原样发表。根据6月17日向可靠消息来源再次核实,有关当局将张林的案件定于6月21日上午8:30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在此前一天6月16日有媒体报导说张林的案件将进行不公开审理,这个细节有误,在此更正。)

自从2005年1月29日张林先生被捕以来,蚌埠市公安局有关官吏一直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不准张林先生与律师见面。最近情况急转直下,在公安局于5月18日将此案移交至检察院之后,蚌埠市检察院以异乎寻常的高效率、高速度于5月23日将此案“检察”完毕,并移交给了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种种交涉和努力,莫少平律师终于在6月1日上午8点40分至11点20分,第一次得以会见张林先生。通过这一次律师与张林先生会见的契机,张林先生的家属才初次得以了解关于此案的某些信息,以及张林先生在蚌埠市第一看守所遭受虐待的一些情况。有关报导要点如下:

一、张林先生被捕后迄今在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已经经过两次绝食抗议,每次持续两天。第一次发生在2月15日,绝食的目的是抗议当局对他违法拘禁并延长对他的拘押期限;第二次发生在3月2日,绝食的目的是抗议当局非法剥夺了他的通信权利、阅读权利和会见律师的权利,以及在牢房里生存环境极端恶劣并遭受精神虐待和肉体虐待。

二、张林先生目前在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内,与其他十八名被关押者共十九人被拘禁在一间20平方米的牢房里,除去恭桶所占据的空间,平均每个人的生存空间不足一平方米。现在时令已进入炎热夏季,牢房里潮湿闷热,蚊虫肆虐,臭气熏天,这种环境已逼近灵长类生物的生存条件的极限。

三、2005年4月21日莫少平律师从北京来到蚌埠,与蚌埠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联系,要求会见张林先生时,国保支队的有关办案人员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律师与张林先生见面。但是,从目前已经送达法院的起诉书中的所有表述看来,当局是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名对张林先生进行起诉的,起诉书中并无任何“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或“泄露国家机密”的罪名,所列举的所谓“证据”皆是断章取义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这些作品完全是张林先生个人表达言论的一种方式,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公民理所当然地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他的、与其他公民一样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张林先生的作品从构思到写作到发表,从来都是光明磊落、公心昭昭,其作品所讨论的内容和观点也都是“人人心中皆有,人人笔下皆无”的东西,略具中文阅读能力的海内外华人或者外国人、外族人,人不分男女老幼,地不分东西南北,国不分欧美非亚,身不分高矮胖瘦,肤不分红黄黑白,只要他(她)愿意,现在随时都可以打开互联网查阅到张林先生的作品,其公开度和透明度犹如太阳和空气,没有任何秘密可言。由此可见,有关官吏的所谓“涉及国家机密”的说词纯粹是一块顺手扯来的遮羞布,一张假面鬼脸,其目的无非是用这一方便借口来剥夺张林先生本该拥有的会见律师的权利,以方便他们对张林先生进行身心迫害和虐待。张林先生的部分读者倒是有一个疑问:张林先生似乎曾在作品中暗示过某些居庙堂之高的统治者智商偏低像群老年痴呆症患者,难道是这一条一不小心泄露了“国家机密”?

四、有关当局一方面在公安机关侦察案件阶段拖延拘押时间并剥夺张林先生会见律师的权利,另一方面在5月18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交给检察院之后,却表现出了极不正常的、出奇的“高效率”,而且在这“高效率”的阴谋和阴影下,又一次故意剥夺了张林先生会见律师的权利。检察院接手这个案件后,曾于5月20日派员到第一看守所告知张林先生:“你的案件已经从公安局转移到我们检察院了,现在已经进入了案件检察阶段,在此阶段你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但是,当张林先生要求检察院通知他的太太并通过太太联系律师时,该员却说:“那是你自己的事,你自己想办法,我不管”;“(你要有能耐就)让看守所的人(去为你跑腿办事)去通知你的太太和律师”。苍天在上,请问天下哪有这样的混账道理?张林先生他一个似海深牢中的完全失去自由的人,生不如死,已被剥夺了写信、写明信片、打电话等所有的通讯权利,他如何有途径、有办法去通知家人呢?难道他有托梦传信的本事不成?难道他有武侠玄幻小说中千里密语传音的本事不成?至于“(你要有能耐就)让看守所的人(去为你跑腿办事)去通知你的太太和律师”的话更是荒唐之极。看守所隶属于公安局,公安局隶属于某当局,某当局的某些人视张林先生为草芥、为仇寇,欲置之于死地而后快,恨不得立马私刑毙其于杖下,又怎么会去为他跑腿办事?再说看守所方面理直气壮、冠冕堂皇的一句托词信手即可拈来:“你的案子已移交给了检察院,关俺何事?”,可叹他张林先生虎落平阳被犬欺,龙搁浅滩遭虾戏,两个歹人一条奸计就如此“轻巧”地剥夺了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位堂堂公民本该拥有的会见律师的权利;可怜他张林先生虽心忧天下,但身无分文,更无媚颜软骨去拿出大把钞票、黄白之物来买通黑狱酷吏为他跑腿办事去向律师通风向家人报信。张林先生曾多次在放风时间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使反映情况,那位检察使总是摇头摆手拒绝交谈,最后竟然发展到了那位检察使一见到张林先生就扭头转身小跑、落荒而去的可笑地步。由此可见,公安机关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强行地剥夺了张林先生在案件侦察阶段会见律师的权利;检察机关则以“那是你自己的事,你自己想办法,我不管”为由“巧妙”地剥夺了张林先生在案件检察阶段会见律师的权利,前者是霸王硬上弓,后者是太极障眼法,这一切乃是出于某位当局者极其“聪明”的设计。但是,只怕是古语极其容易被反复验证:“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等到天理昭然、正义重回人间的那一天,不知那位聪明人将向何处遁其污秽的内心和形体!

五、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于5月18日接手此案,于5月23日即将此案移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后只在检察院停留7天时间,在这7天当中,还有两天是法定周末双休日,亦即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只用五个工作日就将此案“检察”完毕。如此极不正常的“高效率”与公安机关将张林先生羁押拖延长达四个月零二十天的作法形成了鲜明对比,令人不得不深省其背后的猫腻,以及猫腻中隐藏的阴影和阴谋。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检察院对案件有长达一个月至一个半月的审查期限,在此期限内,检察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证据不充分,有两次机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察,每次补充侦察的期限为一个月。在审查起诉期内,检察院“应当”(也就是“必须”,这是检察院不容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征求案件当事人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但是蚌埠市检察院仅仅在五个工作日内就将此案“检察”完毕并移交法院提请诉讼,而且没有以任何形式告之张林先生的家人和律师。正如前文第四项所述,这一作法显然是预设阴谋,精心构作诡计,公然违背法律程序,刻意剥夺张林先生在案件检察阶段会见律师的权利的行为,凡有基本是非观念和略具良知的人都看得出来,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乱纪而且卑鄙、下作、龌龊。张林先生的家属和律师都认为,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地市级司法机关,绝不会无知到不知道自己责任和义务的程度。他们将保留追究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执法犯法、公然故意枉法、藐视和践踏国家法律尊严的违法行为的权利。

六、张林先生的辩护人莫少平律师于6月1日下午前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与有关法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在交换意见和建议的过程当中,有关法官表示此案可能不会公开审理。但是莫少平律师依法据理力争,向法官表示此案不涉及“国家机密”,应当公开审理。其理由是,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指控张林先生的罪名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所谓“煽动”不言而喻就是“公开讲话,想让公众知道”的意思,既然如此就无任何机密可言,不论张林先生的主观动机还是由此引发的客观效果都是公开的、透明的,任何一个略具常识和理性的人都知道这其中不可能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在此案的卷宗当中也没有一件是经由国家保密机关鉴定过并认定为“机密文件”的文件,所以此案应该而且必须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张林先生的家属也认为检察院是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名对张林先生进行起诉,起诉书中并无任何“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或“泄露国家机密”的罪名,所列举的所谓“证据”皆是断章取义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这些作品完全是张林先生个人表达言论的一种方式,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公民理所当然地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其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张林先生的作品从构思到写作到发表,从来都是光明磊落、公心昭昭,其作品所讨论的内容和观点也都是“人人心中皆有,人人笔下皆无”的东西,略具中文阅读能力的海内外华人或者外国人、外族人,人不分男女老幼,地不分东西南北,国不分欧美非亚,身不分高矮胖瘦,肤不分红黄黑白,只要他(她)愿意,现在随时都可以打开互联网查阅到张林先生的作品,其公开度和透明度犹如太阳和空气,没有任何秘密可言。(这段话在前文第三项中已经表述过,用以反驳公安机关“涉及国家机密,不准会见律师”的谬论,在此再次重复引用,用以反对法院企图将此案不公开审理的预谋。)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若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企图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的话,那将是一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在此案的公安机关侦察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当事人张林先生已经两次被枉法剥夺了会见律师的正当权利,现在案件已经进入了法院审理阶段,张林先生本人、张林先生的辩护人莫少平律师、张林先生的家属向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张林先生的读者群强烈呼吁,敬请你们在最近一段时间内以各种可能的方式关注此案,敦促当局对此案进行公开、公正的审理,放弃暗箱操作的预谋。“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基本常识,“三个代表理论” 的创始者、已经退休的江泽民先生在位时也曾经多次公开说过:“吏治的腐败是中国社会最大的腐败”。希望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真正恪守中国宪法,遵守法律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公正地审理此案,不要做出违背法律、让人民痛心失望、让江泽民先生也失望的不智之举。

七、莫少平律师作为一位中国著名的法律学者、资深律师,从法理出发对张林先生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该项指控不能成立。张林先生的家属从朴素的理性认识和基本常识出发参与了讨论,也得出了大致相同的结论。双方的论点论据概括如下:

1、中国宪法明确地赋予了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中国宪法在国际社会中受到了并且正在受到相当程度的尊重,“言论自由”这一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在所有的法制国家和文明社会里受到了最广泛的认可。如果中国法律体系里,在除宪法之外的其它具体的法律或法规中有与宪法相矛盾的条款,即可视之为恶法,以法理应当立即将之废除;

2、中国已经加入了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1项国际人权公约,并且正在积极研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问题,亦即上述已经加入了的21项国际人权公约已经成为中国的“内法”,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法官、律师随时可以引用上述国际人权公约的条款作为法律依据。而言论自由正是各项人权中最基本的人权,如果中国的法院置国际人权公约和本国的宪法于不顾,执意要以文字设狱、以言论治罪的话,岂不是对国际人权公约和本国法律体系的肆意践踏和蔑视吗?中国政府近几年来一再声称“现在是中国人权记录最好的时期”,众所周知,拥有用语言交流信息、思想的能力是人类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言论自由的权利是人权中最基本的人权,如果中国公民现在连人权中最基本的人权——言论自由的权利——都没有,并且动辄因言获罪的话,那么其它各项人权岂能得到任何保障呢?所谓“现在是中国人权记录最好的时期”岂不是痴人说梦、意淫和亵渎那些国际人权公约吗?我们堂堂中华的国家尊严、国家信誉和国际形象岂不由此遭受严重损害吗?

3、所谓“言论自由”,不言而喻意味着公民有以各种方式自由表达言论的权利,所谓“各种方式”就是说老百姓个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爱好或者特长来选择自己表达言论的方式、方法。比如,有人选择穿着血红外套的方式来提醒他人关注血液病患者;有人明明会说话却在街头使用手语与别人交谈,用这种方式来表达他对聋哑人的同情和关爱;有人从头到脚套上一个透明的巨大避孕套模型在街头晃悠,用这种方式来宣传某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有人在12月25日圣诞节或者6月1日儿童节把自己打扮成圣诞老人走向街头向孩子们发糖果,用这种方式来表达他喜爱孩子的心情;有人在街头公开焚烧某个他所憎恶的偶像、照片或者偶像的替代品,用这种方式来向公众表达他的观点;有人在美国的街头焚烧星条旗,用这种方式来表达他对美国某项政策失误的不满……。凡此种种,从本质上说都是表达言论的各种不同的方式,其中并无一条是违法的,因为他有言论自由和选择表达方式的自由,文明社会的法律赋予了他享有这种权利。

4、同样道理,张林先生身为独立中文作家,他有发表言论的权利,也有选择“在网络媒体上发表作品”这种表达方式的权利,很显然,他的如上权利理所当然地应该受到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5、张林先生的作品全部在海外媒体上发表,亦即该事件的发生地在境外,中国的地方法院用中国的某些法律条款,来审理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事件,显然于法理、情理、常识上都讲不通,况且中国境内的网民若只是个人阅读海外网站,并不违背中国目前的法律。

6、哲人伏尔泰曾说过一句名言:“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坚决捍卫你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这句话所表达出的精神和理念,已经成为各文明法治国家立法保护言论自由的一条基本原则,并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显然中国宪法中“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也同样遵循这一基本原则,某些当局者如果仅仅由于个人或者小团体不赞同别人的观点就违背这一基本原则,给别人定罪并剥夺他发表言论的权利,显然就是一种违背中国宪法的行为。张林先生的案件正是属于这种情况

7、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张林先生的罪名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其列举的“证据”选自张林先生二百多篇文章中的六篇文章和另外一篇接受电台采访的谈话,总共只有449个汉字。从40多万字的作品当中精心挑选出449个字欲给作者定罪,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是古代“盲人摸象”儿童寓言故事的现代版。这种断章取义、刻意罗织罪名来构建文字狱的作法,让人仿佛回到了始皇赢政、洪武皇帝、乾隆皇帝、雍正皇帝的时代,完全违背了基本情理和现代司法精神。在此仅举二例即可证其荒谬:例如“伟大的领袖、伟大的导师、伟大的统帅、伟大的舵手”毛泽东先生一生写下了数量恢弘大观的一系列作品,其代表作主要是〈毛泽东选集〉一至五卷,在第一卷的某篇文章里,毛先生公然宣扬中国各省应该脱离中央政府,从中国版图中独立出来各自立国,如成立“安徽共和国”、“湖南共和国”、“广东共和国”、“云南共和国”、“台湾共和国”之类,如果不考虑作者的写作背景、作者的出发点、毛氏系列著作的连贯性、该篇文章的整体性等等综合因素,而是断章取义,只是挑选出这篇文章中的若干句话欲加之罪的话,那么当今的中国法官们将完全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给敬爱的毛主席他老人家定个“分裂国家罪”、“阴谋叛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等一大堆罪名,然后给他老人家判个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他老人家在天之灵恐怕也要被气成个半身不遂或者大脑溢血;再比如邓小平先生在他的著作中曾经说过一句流传甚广的名言:“不管白猫黑猫,能抓到老鼠就是好猫”,如果仅仅单独抽出邓先生的只有十五个字的这句话进行分析的话,那么此话极为错误和无知——难道一只身患爱滋病、狂犬病、萨斯病并且最爱疯咬主人的猫,只要它会抓老鼠就成了一只好猫了吗?难道黄猫、花猫中就没有好猫了吗?同理可证,从张林先生的洋洋几十万字的作品中抽出449个字就要给他定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岂不是荒谬可笑之极吗?

八、中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所定义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则给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预设了一系列的前提条件,并且这些一系列的预设的前提条件几乎可以被释法者和执法者任意扩大解释和扭曲。因此前者(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被后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几乎完全收回、抵消和剥夺,换句话说,从理论上讲前者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的空间,可以被后者压缩至零。因此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后者是明显与前者相矛盾、相抵触的一条违宪恶法。根据法理,如果在具体法律、法规中有与宪法相矛盾的条款,应以宪法为准。所以在张林先生一案中,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引用后者为法律依据对张林先生提出指控就是用违宪的法律条款企图给他定罪,显然是引用法律依据不当。希望国内外各界有识之士通过对此案的关注和监督,深入探讨中国某些法律条款的弊端,并通过张林先生这一具体案例立即展开一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宪问题的讨论,并积极参与,共同进行一次具有典范性和历史意义的司法挑战,最终推翻这条恶法。(关于“司法挑战”的名词解释:“司法挑战”是指在保持现有法律体系不变的前提下,从某一具体案例入手,对其相关法源、法理、法律条款的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重新评价和分析,从而发现某些法律条款本身的不合理性或者司法解释上的不合理性,最终达到重新释法或者另外选择法律依据或者推翻恶法的目的。)

九、依据中国现有的正在实行的宪法和法律,中国的国家政权每隔五年就要被合法地颠覆一次,因此可以说每一届国家政权刚成立,从下一分钟起它就必然处于将来一定会被颠覆的命运之中。由此可见,中国的每一届国家政权都是临时政权,它每时每刻都处在被别人酝酿着、计划着、煽动着欲将其颠覆的状态中,颠覆国家政权和建立新的国家政权并且将来该政权会被再次颠覆,乃是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种合法的正常状态。“颠覆国家政权”只是对这种现象的一个中性的正常表述,这一名词本身并无是非功过之分。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一不成其为罪名的“罪名”来给中国公民定罪,显然是违背法理和中国现有宪法和法律的。在此也敬请海内外各届人士对这一司法悖论现象进行深入思考和讨论,也就此进行一次司法挑战,大家共同从法学理论中找出某种方法和途径来解决这一司法悖论。如果“扇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一违宪法律条款在现阶段官方不愿将其废除的话,那么根据“宪法优先”的原则,有关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利拒绝法官引用这一违宪法律条款给其定罪。希望各界人士向中国最高司法机关提出要求,让其详细、精确地解释和界定言论自由和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二者的界线究竟在哪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可操作性究竟在哪里?如果在这一个问题上采用模糊其词、自由心证、断章取义、臆造证据的做法,那么恐怕中国将会有八亿以上的人口,因言获罪陷身于牢狱中矣,整个中国岂不变成了一个巨大的牢狱国家、警察国家了吗? 十、从另一方面分析,政党和国家是两个互不相干的独立概念,反对某一政党,或者反对某一政党的某些政治主张,或者反对某一执政党及该党的某些做法,与反对国家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邓小平先生曾多次说过并且在其著作中也白字黑字地写过:“党政要分开”;“党政分开有利用于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如果在一个自称拥有民主政体的国家里,有公民反对某个政党一党独大并长期霸占和专有国家政权、实行专政和独裁,这种反对显然只是对该党派团体的反对而不是对国家政权的反对,这种反对不仅不会危害国家政权而且会更有利于维护国家政权和国家的民主政体。如果把公民对该党派团体的反对强行解释成为“反对国家政权”显然是张冠李戴、偷换概念的做法。如果把公民主张对某一党派团体进行政治地位上的改变强行解释成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欲加之罪的话,也是同样的无理和荒谬。法院对张林先生行将进行的审判正是处于这种无理和荒谬之中,天下有识之士心中自有公论。相信就连张林先生的敌人阵营中的某些有理性的人也会在心里不得不赞同上述观点,就像张林先生曾经引用过的一位著名作家的那句话所说的那样:“那些骂我反对我的人,其实都在心里为我供着一座碑”。

十一、预计张先生的案件将于2005年6月中旬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敬请各界人士关注此案或者届时到庭旁听,谢谢朋友们!(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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