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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关系人交易 门槛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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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中兴╱台北报导〕经过实务验证后,台金管会委员会议昨天发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条解释令,放宽关系人交易重度表决的适用门槛,交易性质具价格透明化机制或重要性较低者,可以由董事会授权经理部门办理,不必再经董事会。

这项解释令放宽部分利害关系人交易中,属金融同业间交易较频繁者、或具公开市场且价格透明者、或交易金额较小或其他重要性较低之交易类型,得经董事会之重度决议概括授权经理部门依内部作业规范办理。

并增列得不受金融控股公司法有关应经董事会重度决议,及交易限额规定限制之交易类型,例如:政府为金融控股公司之负责人或大股东,及企业因政府为金融控股公司之负责人或大股东,而属于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条第1项第2款所列对象者。

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限额,采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之未来潜在曝险额计算,且银行子公司于计算交易限额时所提额度,不得低于依“银行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计算方法说明”,或“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计算方法说明”规定应计提之资本。(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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