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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修正保险公证人管理规则

2005-08-25 19:58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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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五日电)台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通过“保险公证人管理规则”部分条文修正,其中为便民,简化登记及换、发证照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提升保险公证人公会自律功能。

为简化行政流程并提升保险公证人公会功能,保险公证人公司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变更,改为报公会备查;为简化保险公证人公司增雇或变更公证人管理,改由公会订定作业要点管理。

修正条文中提升保险公证人管理效能,如配合考选部建议,增列对涉及国家考试重大舞弊行为经有期徒刑裁判确定者,不得申领保险公证人执业证书或充任负责人。

保险公证人公司投保专业责任保险应与其公司规模相对应,按实收资本额15%投保。为确保保险公证人公司健全经营,明订未聘有合格公证人至少一人担任签署工作者,不得执行业务;逾期未改正者,由主管机关注销执业登记及执业证书。

金管会并增列逾期申请换发执业证书、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未换证、未依规定申报财务、业务报表或未依规定缴交罚锾、监理年费、检查费及其他规费者,主管机关应不予换发执业证书。

金管会也增订,领有经主管机关认可外国海事保险公证人执业证书或证明文件者,也具有保险公证人资格条件,使国内保险公证人公司可聘用领有外国执业资格专业人才,提升业务水平及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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