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金管會修正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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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五日電)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通過「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其中為便民,簡化登記及換、發證照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提升保險公證人公會自律功能。

為簡化行政流程並提升保險公證人公會功能,保險公證人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變更,改為報公會備查;為簡化保險公證人公司增僱或變更公證人管理,改由公會訂定作業要點管理。

修正條文中提升保險公證人管理效能,如配合考選部建議,增列對涉及國家考試重大舞弊行為經有期徒刑裁判確定者,不得申領保險公證人執業證書或充任負責人。

保險公證人公司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應與其公司規模相對應,按實收資本額15%投保。為確保保險公證人公司健全經營,明訂未聘有合格公證人至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者,不得執行業務;逾期未改正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執業登記及執業證書。

金管會並增列逾期申請換發執業證書、證書登記事項變更未換證、未依規定申報財務、業務報表或未依規定繳交罰鍰、監理年費、檢查費及其他規費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執業證書。

金管會也增訂,領有經主管機關認可外國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書或證明文件者,也具有保險公證人資格條件,使國內保險公證人公司可聘用領有外國執業資格專業人才,提昇業務水平及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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