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台特别股外国公司债等可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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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三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为协助投信基金解决国内结构债券流动性不足问题,增列符合一定条件的国内特别股、外国公司债、外国证券化债券及外国保本型连动债券为金融资产证券化标的。

金管会在民国93年9月16日核定符合一定信用评等等级国内公司债、国内金融债券、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的受益证券及资产基础证券、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的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及外国政府债券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第4条第1项第2款第5目规定的债权。

金管会表示,实务上,一定信用评等等级的外国公司债、外国证券化债券及外国保本型连动债券,其在发行条件、天期、投资报酬等方面有多元化选择,有助于处理国内投信公司债券型基金流动性风险问题。另外,部分特别股的性质趋近于债权,如符合一定条件者,也可适合作为证券化标的。

因此,金管会增列符合一定条件的国内特别股、外国公司债、外国证券化债券及外国保本型连动债券为金融资产证券化标的。

国内特别股须符合条件,如发行期间不得超过10年,应具定额或定率股息、强制赎回、累积、不具转换普通股。股东在普通股股东会不得享有表决权及选举权,且不得参加普通股关于盈余为现金及拨充资本分派及资本公积为拨充资本分派。发行公司对于前已发行的公司债、特别股或其他债务,未曾发生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且发行前3年度或开业不及3年开业年度课税后平均净利,达预定发行特别股应负担股息总额300%。符合一定信用评等。

外国政府债券、外国公司债、外国证券化债券及外国保本型连动债券须符合的条件,包括以协助债券型基金处理结构型债券流动性问题为前提。本息逐期摊还的现金流量型外国证券化债券占证券化资产组合的初始比例不得超过60%,其余外国政府债券、外国公司债、外国证券化债券及外国保本型连动债券占证券化资产组合初始比例不得超过50%。外国证券化债券、外国保本型连动债券除连结原对应资产组合信用风险外,不得连结股权、股价等其他风险,或成为再次证券化的债券。符合一定信用评等等级。

另外,金管会表示,原规定国内公司债及国内金融债券为金融资产证券化标的部分,修订明确规定包含国内次顺位公司债及国内次顺位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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