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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黄腔伸咸猪手 可能吃牢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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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周富美、洪敏隆/台北报导〕性骚扰防治法将于2月5日正式施行,该法明定狼吻、袭胸、偷摸臀等行为,将列入强制触摸罪之刑责。台湾防暴联盟呼吁,地方主管机关应及早设置性骚扰防治委员会,受雇人或受服务人数达三十人以上的机关组织,也应订定并公开性骚扰防治措施。

高等法院法官高凤仙表示,民众不太了解性骚扰定义,除了性侵害犯罪外,狼吻、袭胸、偷摸臀、暴露狂、性胁迫等行为,均可构成性骚扰要件。此外如果做出其他含有性别或色情之歧视或侮辱言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影响正常工作或生活构成性骚扰时,依法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励馨基金会执行长纪惠容举例说明,依性骚扰防治法规定,捷运公司雇用人员与服务对象超过三十人以上,应依法制定并公布性骚扰防治措施,让民众了解,一旦在搭捷运时遇到性骚扰事件该以何种方式求助或申诉。

遇到电车狼 可向捷运站申诉

台北捷运公司表示,长期以来都随时以广播向旅客宣导,若旅客在车站内遇到性骚扰,可立即向捷运站务人员反映,由该公司通知捷运警察队前来处理,并会保全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性骚扰防治法制定的最高罚款,是用于处罚擅自暴露性骚扰被害者隐私的媒体与事业主管机关,若媒体未经被害者同意,擅自暴露足以辨识当事人资料之报导,依法可由事业主管机关处以新台币六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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