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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育部修正高中职校法 不适任校长提早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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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嘉韵台北二十五日电)台湾教育部部务会报今天下午通过高级中学法修正草案与职业学校法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包括高中、高职校长若有不适任事实,将不受任期保障,可依法解除校长职务等条文;这两个法案的修正条文仍须经过行政院核准并报立法院三读通过后,才能生效。

教育部中等教育司长陈益兴会后表示,现行高级中学法与职业学校法部分条文已不合时宜,未能满足实际需求,加上近年来,后期中等教育朝多元型态发展,高中的定位、综合高中型态的特殊性,以及普通高中、职业学校转型所面临的相关问题,需要有法源配合才能解决。

他说,这次修法重点包括高中、高职校名制订方式,公立高中由主管机关核定,并限定私立高中不得以地名作为学校名称,但这项规定不溯及既往;高职部分,校名可以不必再冠上“职业”二字,反映职业学校分类设立的原则。

至于部分学校校名相同的问题,例如台北市有两所大同高中,一所是公立,一所是私立,而台北县有国立三重高中与县立三重高中,常让民众搞不清楚;陈益兴表示,期待学校能相互协调,尽量避免同样的校名。

过去曾发生国立高职校长涉嫌向厂商索取工程回扣贪渎弊案,以及校长酒驾被法院依照公众危险罪判刑的事件。教育部表示,为避免不适任校长继续留任,这次修法重点还包括高中、高职校长任期与连任规定,公立高中职校长不适任事实若查证属实,主管机关将可直接解聘或调职;私立高中职不适任校长,则由董事会开会决定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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